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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地址和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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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企業的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應該是一致的,但事實上,二者存在許多不相一致的情況,若確有不同,應該瞭解原因所在,如:

公司註冊地址和經營地址

(1)爲享有一些按規定,企業的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應該是一致的,但事實上,二者存在許多不相一致的情況,若確有不同,應該瞭解原因所在,如:

(1)爲享有一些優惠政策,企業會註冊在“保稅區”內,但經營地址會在市區。

(2)一些私營企業爲了合法註冊,企業會註冊在某經濟開發區內,但實際經營地址在市區內。

雖然客戶的住所看起來似乎不值得一提,可一旦他們出現在交貨合同及各種單據中,就會具有法律效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中出現的客戶名稱應是客戶註冊登記中的名稱,二者要完全一致。

優惠政策,企業會註冊在“保稅區”內,但經營地址會在市區。

(2)一些私營企業爲了合法註冊,企業會註冊在某經濟開發區內,但實際經營地址在市區內。

雖然客戶的住所看起來似乎不值得一提,可一旦他們出現在交貨合同及各種單據中,就會具有法律效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中出現的客戶名稱應是客戶註冊登記中的名稱,二者要完全一致。

公司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明確要求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登記註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事實上很多公司出於經營成本或稅收政策的考慮,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往往不一致,公司註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爲其提供全套的公司註冊、年檢、稅務申報繳納等全套服務,省去了很多日常開支,但是公司業務又不適合在園區內經營,於是又選擇在其他地方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經營與政府管理上的問題,但還是隱藏着很大的法律風險。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一條: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覈准登記註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爲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扣繳營業執照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二)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如果企業涉及訴訟事項,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址,如果因爲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未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辯護機會,經由法庭缺席判決可能要承擔敗訴風險。(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

4、在債務履行上,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爲公司住所,即註冊登記地,如果註冊登記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合同法》第62條)

爲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建議企業選擇如下應對策略:

1、變更工商登記,將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爲經營所在地;

2、設立分公司,即將經營所在地業務設立分公司;

3、若涉及稅收優惠,流轉稅可以在經營地繳納,也可以由總公司彙算清繳,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算清繳;

4、註冊地址應有文書信函收發聯絡人,簽收的文書信函能及時轉發至公司經營所在地。

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 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持內地營業執照在深圳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請示》(深工商〔2000〕15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等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根據其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對未經覈准登記註冊,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辦理相關的登記註冊:

1、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域內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可以按設立經營場所辦理,也可以按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按設立經營場所辦理的,該企業法人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登記機關覈准登記後,在其營業執照上標明經營場所具體地址。對未經覈准登記,擅自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查處。

2、企業法人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外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登記程序向該場所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登記。對未經覈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查處。

3、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區域內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按上述第1項辦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項辦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區域外的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上述第2項辦理。

四、企業承租他人商業櫃檯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經營,按《租賃櫃檯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號)的規定,視爲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法人持原登記機關營業執照在異地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1996〕233號)的原則,企業法人可以在異地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於不屬於設點經營的,不應按“無照經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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