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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章程範本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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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並以營利爲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的經濟組織。

房地產公司章程範本2017

  ×××房地產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司行爲,保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願,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爲: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房屋租賃、物業管理、房地經紀、諮詢服務。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滿五十年止。

第七條 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出資額、權利、義務

第九條 公司的出資人爲公司的股東。

本公司的股東及其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第十條 公司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或者被選舉爲公司的執法董事或監事;

(三)、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

(六)、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餘的財產。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按時足額交納所有認購的出資;

(二)、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資金;

(三)、以實物出資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後,發現其出資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補交其差額;

(四)、依法轉讓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出資後公司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最低限額。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在10日內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即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或經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五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等事

項作出決議時,應採用書面形式表決。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在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主持。

第十八條 遇下列情況,經全體股東或者監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一)、公司出現嚴重虧損;

(二)、執行董事有嚴重違法行爲;

(三)、執行董事長期不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經全體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後十五日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職權,與定期股東會會議相同。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每年召開股東會兩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股東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以書面形式表決透過:

(一)、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大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第二十七條 召集股東會議,應於會期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要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章程;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代表公司與公司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九)、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者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職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公司同類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該報告作出後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注:具體送交期限由股東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

(注: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按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四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轉讓出資後,股東人數不足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時;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五)、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依法定順序清償後,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清償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及職工均具有約束力,任何違反章程的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修改。

(注:該章程須全體出資人即股東的代表人簽名加蓋法人公章方可有效,出資人爲自然人的簽名即可)。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