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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融資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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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業板上市前私募融資方式的選擇

私募融資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我們一般說的私募融資方式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股權性私募融資,另一種是債務性私募融資。上市前通常所採取的私募融資方式是私募股權融資方式,即引進的投資者對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公司一定的股權,在公司上市後,超過了鎖定期,投資者再出售自己的股份以實現退出。這種融資方式對公司的負債結構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但實踐中,有些企業在上市前,特別是控股股東不想稀釋自己的股權,通常就採取債務性融資,即公司透過銀行借貸或民間借貸等方式籌集企業當前發展的資金。如果採取債務性融資,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負債率一般不能超過70%,因此,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進行私募融資時,最好採取私募股權的融資方式,避免加重企業的負債結構。如果採取債務性融資,那麼也要注意公司的負債結構和負債率,籌集適當的資金,不要讓公司的負債率超過70%。

二、創業板上市前私募股權融資需注意的主要問題

(一)依法操作避免造成非法集資

我國《證券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的,就屬於非法集資行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犯罪。我國目前的私募股權融資行爲,都是在此約束下,企業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對象進行權益性的融資行爲。如果超過200人了,那麼企業必須要經過國家證券發行管理部門的批准,否則就構成犯罪了。因此,進行私募融資的企業需要明確此規定,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另外,需要注意私募融資行爲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二)注意投資者開展的盡職調查

在正式投資之前,投資者會自己派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將對擬投資的標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工作。這項工作將會把公司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狀況、組織結構狀況、財務、技術、產品、經營方式、盈利模式、生產、採購及供應、主要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產業政策、擁有的重大資產、知識產權以及公司的發展前景、所處的行業地位、公司或有負債和或有訴訟事項等一系列情況展開調查和詳細瞭解,爲此,公司爲了保護自己的內部資訊不致被泄露,一定要與投資者簽訂保密協議,對其有束縛,但這種制約也是有限的,因此,在實踐中,爲防止把一些本該投資者當前還沒必要知道的公司重要保密資訊也被其所瞭解,作爲被投資者可以根據雙方談判磋商的進展情況,向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相應資訊,以防止最後投資者不投資時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護好公司的商業祕密和其他重要保密資訊。在實務中也發現過有些投資者故意假借投資爲名,實爲騙取了解對方企業商業機密和保密資訊的惡劣事件。甚至有些投資者由於之前盡職調查時,充分了解了企業的不規範情況,最後雙方發生了矛盾沒有合作,在這家企業後來上市時,原來的投資者竟然拿着原來企業不符合規定的盡調資料向證監會舉報這家企業,破壞這家企業上市的情況。因此,企業在上市前引進投資者時需要充分保護好自己的商業機密和保密資訊。

(三)股權變化要合法規範

有些企業在引進私募時,既搞存量股權轉讓又搞引進投資者的增量融資,兩方面加起來佔公司的總股本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權較大幅度的變動;有的公司持着“撈一把”的想法,利用公司上市後股權增值的情況,在上市前透過高溢價對外出售股權;甚至個別企業以上市爲名,以引進投資者爲幌子,搞非公開發行,非法集資,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這些都給公司上市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企業在上市前引進投資者時的股權變化比例一定要適當,折股比例需一致,程序要合法規範。

1、股權變化的比例

企業上市前股權變化,不管是股權轉讓還是股權融資,都要把握“量”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適當,將股權變動的比例控制在合適的範圍內。原則上,我們認爲比例不宜過高。如果比例過高,造成改制企業股權發生重大變更,會對企業上市產生一定影響。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企業上市前,股權發生重大變化包括重大資產重組都是需要根據情況執行1至3年後才能上市。

2、變化時的股權價格

股權變化時,價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權衡新老股東的利益。既要防止低價轉讓或出售,侵害出讓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東利用實際控制權隨意提高轉讓或出售價格,侵害受讓方利益。此外,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同一次增資的折股比例應一致,需要體現“公平”原則。

3、股權變化的認購程序

(1)入股資格的確定。引進新的投資者如果採取增資擴股方式,由於增資擴股時間不同,對股東資格的要求也不同。絕大部分企業要在改制前進行增資擴股,如果對象不是原有股東,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應徵得全體股東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資入股的資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原有股東的優先認股權,但對相關程序有嚴格要求。我國的產業政策對於一些特定行業投資人有特殊的要求,企業在引進戰略投資者時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2)增資擴股的程序。企業無論在改制前還是在改制後引進新的投資者的增資擴股,都必須履行法律法規要求的表決程序,有限責任公司須經過股東會表決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需透過股東大會決議。

目前,雖然法律法規取消了新股發行間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規定,但企業創業板上市時,中國證監會同時規定了鎖定期的要求。發行人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前十二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股份。現實中,許多企業運作不規範,不重視認購程序,認購人對鎖定期新規定不瞭解,極易形成法律糾紛,產生信訪舉報,影響企業上市工作。

(四)引進新投資者不能影響公司的上市時間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這對在創業板上市前採取私募股權融資方式,引進新的投資者從而導致的公司管理層及架構變化等作了嚴格的要求。如果引進的新投資者要求改選董事會,委派多名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導致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發生重大變化,那麼公司就需要執行兩年後才能上市。如何判斷“董事和高管發生重大變化”呢?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意見,如果董事和高管發生變化的人數達到原來總人數的1/3,就可能會被認爲發生了重大變化。另外,即使變化的人數沒有達到總人數的1/3,但變化的是公司管理團隊中最核心的人員,可能會造成公司以後的經營策略、核心知識產權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可能也會被認爲發生了重大變化。因此,在創業板上市前引進新的投資者需要注意別引起公司董事和高管的重大變化,以避免需要再執行兩年的情況。

(五)避免產生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

同業競爭是指擬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擬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有同業競爭的情況是不可以申請上市的。在引進新的投資者時需要關注新投資者的對擬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比例和實際經營的業務,一般新投資者如果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在5%以上,其實際經營的業務就不要和擬上市公司的業務相同或近似,否則就會產生同業競爭的情況,影響以後的上市。

關聯交易是指擬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如果新投資者和擬上市的公司之間存在關聯交易,那麼在上市前也是需要規範的。目前,證件會的指導意見是,關聯交易應該儘量避免,實在避免不了的,必須由對此交易沒有利害關係的股東、董事獨立投票透過,上市時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對該關聯交易必須進行披露,新投資者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六)簽訂有效的法律文書

採取私募股權融資方式,引進新的投資者,一般是採取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的方式。因此,在實踐中,無論採取哪種方式,作爲原來的股東和新的投資者簽訂《增資擴股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協議、文書等就顯得非常重要。

1、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

雙方簽訂《增資擴股協議》主要是明確投資者投入的全部資金作爲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額,然後投資者佔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爲企業的股東。在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時,要注意履行新的投資者需要與公司及原股東簽訂相關的法律檔案,公司原股東一般需要召開股東會議作出決議,明確公司以後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方式、新的投資者是否委派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及人數等內容。另外,企業在上市申報時,需要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增資擴股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情況。

2、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

如果引進新的投資者需要從企業原來的股東中受讓一部分股權,從而成爲擬上市企業的股東,這時新的投資者需要和原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是:如果股權轉讓時,公司形式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公司需要召開股東會議作出決議,除轉讓方外的原股東需要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這點非常重要,否則,會導致本次轉讓的股權無效。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原股東是不要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另外,要注意股權轉讓價格的公平性,轉讓的價格一般不低於轉讓股權相對應的公司的淨資產價值。

3、避免簽訂對賭協議或對賭條款

對賭協議,也稱爲估值調整協議,指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管理層在達成併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企業在引進新的投資者,特別引進的是帶有境外投資機構背景的投資機構,他們往往在商談簽訂投資協議時,都要簽訂對賭協議或者在投資協議中增加對賭條款。

由於對賭協議或條款根據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再調整企業股價和激勵管理層,所以對賭協議有可能使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和存在不確定性,並可能導致公司管理層變化,因此目前在實務業務中,中國證監會並不認可對賭協議或條款的法律效力,要求在企業創業板上市前,如果和投資者簽訂過對賭協議或條款的,中國證監會均要求在上市前必須解除該等協議或條款。

4、附加其他條款的效力

新的投資者如果與企業簽訂的協議檔案中,包含諸如反稀釋條款、拖帶權條款、強制回購條款等內容的,這些條款有的在國內法律上是無效的,有的條款雖然在國內法律上有效但在實踐中無法落實和操作,這些條款也不被中國證監會認可,因此,擬上市的創業板企業最好也不要與新的投資者簽訂帶有這些條款內容的協議,以免給以後的上市造成一定的障礙。

(七)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爲的基本規範,可謂是公司的“憲法”,也是準備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申請材料時的必備檔案之一。新的投資者在其成爲公司的股東後,首要的就是修改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起草或修訂。在實踐中,有的新投資者要求在公司章程裏增加反稀釋條款、特殊的優先權條款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這些無效的條款落實在公司章程上就會對以後的上市造成一定的障礙。因此,新投資者進入公司時,修改公司章程時一定要符合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企業創業板上市是個系統工程,牽涉到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業務、人員資產等方方面面。如果在上市前引進新的投資者,那麼企業需要規範和處理的問題比一般情況下就更多,這就需要企業充分了解我國創業板上市的有關規則,瞭解中國證監會的最新指導意見,處理好新投資者進入的有關問題,協調好各方關係,和新投資者共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科學管理,規範經營,以實現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最終實現創業板上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