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經濟活動的安全,因此《公司法》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序和條件作了嚴格規定。
法律諮詢: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有何流程
律師回答:
(1)股東(大)會做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4)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條件是: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這不僅爲維護社會經濟安全所必須,而且有助於防止利用公司減少資本的規定來規避設立公司必須具有法定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之規定的行爲發生。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規定的內容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