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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則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1.超市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超市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繳納營業稅。
2.超市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爲的有關規定衝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