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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部門解除民宅禁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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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局下發《關於解決無照經營場所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將住宅樓能否經商的權利交給業主。有關人士認爲,這體現了《物權法》關於居民民事自治的精神。

北京工商部門解除民宅禁商令

    根據該《意見》,民宅申請登記註冊經商無須再到建委等部門申請改變用途。《意見》明確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商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新政策即日起實行,並不溯及以往,已在住宅樓裏經營並辦理營業執照的可繼續經營。

    政策解讀

    民宅能否經商由相關業主定

    規定:將住宅樓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須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解讀:市工商局登記註冊處處長賀慶財表示,與以前相比,住宅申請商用今後無須再到建委等部門申請改變用途,省略了一個程序。新政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民事自治的.基本原則,這也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住宅樓裏是否有需求,由業主來決定,而不再由政府決定。

    業主同意需業委會蓋章確認

    規定:《關於同意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證明》要求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後,再由業委會(居委會)蓋章確認。

    解讀:賀慶財表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主要指因經營受到影響的業主,如影響到其居住權等。徵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有業委會的,由業委會蓋章確認,如果沒有業委會的可由居委會蓋章確認,沒有這兩個組織的將無法辦理民宅商用。業委會(居委會)應該制定相應的程序和規則。如何向申請者收費,需要與有利害關係的業主進行協商,以補償爲原則。

    住宅商用後拆遷按民宅補償

    規定: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中,申請人要做出4項承諾,包括知悉《物權法》的規定;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要服務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解讀:賀慶財表示,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等包括一些針對經營的限制、業委會做出的規約等。此外,拆遷一般都是政府行爲,將住宅作爲經營場所本是特例,因此拆遷補償只能依照民宅執行,不能再索取經營用房的補償費。

    臨時住所須持證明註冊經商

    規定: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註冊。《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範圍包括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範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農村地區的建築物;房屋所有權證明檔案上用途一欄爲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臨時建設的商亭和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