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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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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有限公司章程參考範本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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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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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爲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製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爲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