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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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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有關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7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註冊資本爲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採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資。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其中, 爲核心創始人。(認定核心創始人後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爲以後通知股東的聯繫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定或薪酬設定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創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小於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爲公司重大事項。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通知爲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爲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爲送達。(可同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通知,但爲輔助方式,有爭議時,以郵寄爲準)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但被委託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爲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託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祕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託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爲有效。(該條款爲避免表決權佔優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託他人出席的,被委託人應當簽名並附授權委託書。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於本章程第7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於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於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啓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聖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爲:充分發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透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視爲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行董事或監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淨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本條款內容仍是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並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執行董事提議的;

監事提議的;

公司股東超過 名的;

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爲的;

公司淨資產達到 的;

……(因執行董事爲過渡階段的選擇,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設立董事會時,應當設立董事會。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

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同等條件下,核心創始人有權優先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