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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註冊地址(住所證明)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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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註冊地址(住所證明)的詳細說明
爲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若干意見》(京政辦發〔2007〕79號)等相關規定,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京工商發[2007]195號),對使用住宅樓內的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合法房產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從即日起開始實施。

一、關於將住宅樓內的房屋作爲住所登記註冊的規定

申請人將住宅樓改變爲經營性用房作爲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爲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申請人將住宅樓改變爲經營性用房作爲住所的,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住所使用證明;

2.由申請人簽署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而作出承諾的.《住所登記表》。其承諾內容應當是: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遇有拆遷服從配合,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

3.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

申請人提交了上述檔案證件後,登記機關即予辦理登記註冊。

二、關於使用臨時住所證明登記註冊的規定

爲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政府批准,授權當地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人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註冊。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

1.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範圍但並未實施拆遷的建築物。

3.農村地區的建築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檔案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築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

申請人使用屬於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範圍的建築物爲住所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臨時住所使用證明》及住所使用人與產權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內核發營業執照,並在營業執照上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