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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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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社團

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

“社團”(society) 指《社團條例》(第151章) (下稱『條例』) 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爲何。

◆什麼情況下須要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社團﹖

除條例附表載列的組織外,任何組織均須按照《社團條例》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註冊。

◆外地組織是否受《社團條例》管轄﹖

任何社團雖然在香港以外地方組織,而其總部或主要的業務地點亦設於香港以外地方,但如該社團的任何干事或成員在香港居住或身在香港,或該社團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則該社團須當作是在香港成立的:

但任何社團如果並只要有以下情況,則不得當作是如此成立的

(a) 該社團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組織和運作;及

(b) 該社團沒有在香港維持或使用辦事處、業務地點或集會地點,亦沒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維持或使用辦事處、業務地點或集會地點;及

(c) 該社團沒有成員登記冊在香港備存;及

(d) 該社團沒有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團費,亦沒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團費。

◆申請註冊須提供什麼數據

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或根據第2(2B)或4條被當作成立後1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有關申請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以下詳情─

(a) 該社團的名稱;

(b) 該社團的宗旨;

(c) 該社團的幹事的資料;及

(d) 該社團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該社團擁有或佔用的每個地方或處所的地址。

◆什麼情況下可豁免註冊﹖

在第(3)款的規限下,社團事務主任可豁免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註冊如信納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是純粹爲目的而成立─

(a) 宗教、

(b) 慈善、

(c) 社交、

(d) 康樂、

(e) 作爲鄉事委員會,或

(f) 由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它組織。

◆社團名稱有什麼限制﹖

任何本地社團均不得爲其本身或其分支機構使用以下名稱─

(a) 與已存在的任何社團的名稱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名稱;

(b) 在該社團的真正性質或宗旨方面相當可能會誤導公衆的.名稱;

(c) 帶有意思指該社團屬於附表所指明的某類別的人的名稱,而事實上該社團並不屬於該類別的人;或

(d) 有“rural committee”字眼的名稱,或有社團事務主任認爲是帶有意思指該社團是或刻意帶有意思指該社團是一個鄉事委員會或是一個由多於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它組織的任何其它字眼的名稱,但如該社團是一個鄉事委員會或是一個由多於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它組織,並已獲民政事務局局長承認爲鄉事委員會或上述聯會或其它組織者,則屬例外。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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