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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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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商貿公司章程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劉書林一人出資設立成安縣鵬信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成安縣鵬信商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成安縣迎賓大街中段路西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家用電器、五金電料、傢俱、針紡織品、(不含倉儲)、太陽能、熱水器、鋼材、建材(不含木材)、服裝服飾(不含倉儲)初級農產品、辦公用品、管材、婚慶用品、日用雜貨、通信器材、衛生潔具、陶瓷製品、塑料製品、不鏽鋼製品、其他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銷售;投資諮詢、房產諮詢服務。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150萬元人民幣 (其中實收資本15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證件號碼:

股東姓名:劉X

住 所: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成安鎮雪濤北街23號

身份證號碼:130424196606XX33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 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及比例

劉書林 貨幣 人民幣150萬元(佔註冊資本100%)

第七條 股東應在本章程簽訂之日起15日內繳清認繳的出資額。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和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對公司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6)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有關以上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公司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公司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公司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經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報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後公司終止。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