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職場英語>

UCP600與UCP500條款的具體區別

學問君 人氣:5.84K

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現行版本是1993年修訂本,經過十幾年的使用,面對各方的挑戰,現正在進行重要的調整和修改,以適應新形勢下銀行與貿易業務的需要。UCP600的主要變化有形式方面的變化,諸如:UCP600的條文編排參照ISP98的格式,對UCP500的 49個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及增刪,變成現在的39條。在內容上的變化,諸如:增加專門定義條款以體現UCP600細化規定的精神,對解釋規則進行約定,力求使開證行、保兌行及指定銀行的責任更爲清晰、確定並規範第二通知行的做法,明確銀行審單標準,將銀行處理不符單據的選擇增加到四種等等。
主要變化(1)形式方面的變化修訂版的條文編排參照了ISP98的格式,對UCP500的49個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及增刪,變成現在的39條。

UCP600與UCP500條款的具體區別

第1~5條爲總則部分,包括UCP的適用範圍、定義條款、解釋規則、信用證的獨立性等;第6~13條明確了有關信用證的開立、修改、各當事人的關係與責任等問題;第14~16條是關於單據的審覈標準、單證相符或不符的處理的規定;第17~28條屬單據條款,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第29~32條規定了有關款項支取的問題;第33~37條屬銀行的'免責條款;第38條是關於可轉讓信用證的規定;第39條是關於款項讓渡的規定。

其中第2條(定義條款)和第15條(相符交單)爲新增條款;刪除了原UCP500中7個不必要或過時的條款:第5條(開立信用證的指示)、第6條(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第8條(信用證的撤銷)、第12條(不完整與不清楚的指示)、第30條(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第33條(運費到付/預付運輸單據)、第38條(其他單據)。

(2)內容方面的變化①增加了專門的定義條款,體現了UCP600細化規定的精神,對一些術語作出定義不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從而有利於條款的理解與適用,而且更可以解決一些地方法律適用的問題;引入了"Honour"(兌付)的概念;改進了議付的定義。

②約定了解釋規則,擯棄了可撤銷信用證。

③開證行、保兌行及指定銀行的責任更清晰、確定,規範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

5銀行的審單標準更爲明確。將審單時間從“不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的合理時間”改爲“最多不超過5個銀行工作日”;明確了交單期限的適用範圍;將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要求細化爲“單內相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⑤將銀行處理不符單據的選擇增加到四種:

*持單聽候交單人的處理;*持單直到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單據;*徑直退單;*依據事先得到交單人的指示行事。此外還有其它多處修訂,由於距離UCP600定稿還有一段時間,不便在此詳細列舉。業界人士應對UCP的修訂及最終文字加以更多關注,以便儘早瞭解並適應新規則。
  
本次UCP600的出臺對於現行的國際業務所引用的信用證規則來說有着重大的影響和意義,透過對於UCP600中所出現的變動的學習,國際業務從業人員對於UCP600的新變化和新規則提前有實際的認識。此外,透過積極鑽研即將出臺的UCP600,透過對生動的案例的學習和探討,對於國際業務實踐中的問題有了新的認識,對於規避風險,強化控制有着實際意義。

TAGS:UCP600 UCP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