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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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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收籌劃中對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上,一般認爲,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一人公司,公司和股東要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的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

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的稅負比較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檔案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不是單獨的納稅主體,只對其徵收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得以首次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再對股東分得的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雙重徵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內資企業存在着計稅工資的限制,在此情況下,因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工資與個人所得稅薪金扣除費用是一致的,其稅負分析如下:

如果一人公司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按18%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其所得稅稅負率爲18%+(1-18%)×20%=34.4%

如果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按2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其所得稅稅負率爲27%+(1-27%)×20%=41.6%。

如果一人公司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那麼其所得稅稅負率爲33%+(1-33%)×20%=46.4%。

而個人獨資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3萬元以下的稅率爲20%;5萬元以上稅率僅爲35%,並且減除速算扣除數後其稅負要低於上述稅率。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稅負要輕於一人公司稅負。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新稅法取消了原對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的限制,對一人公司投資者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而根據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可以稅前扣除,只可以扣除按工資、薪金徵稅規定計算扣除相應的費用。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檔案規定其費用標準爲每年2.4萬元,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並不一定始終低於一人公司稅負。

【案例解析】 某個人獨資企業與某一人公司在個人獨資企業未扣除投資者費用,一人公司未扣除投資者工資的情況下,年度利潤相同爲22.4萬元,其個人獨資企業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24000-24000)×35%-6750=63250(元),稅負率爲63250/224000×100%=28.24%。

一人公司的投資者如果每月發放12000元工資,則其投資者個人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2000)×20%-375]×12=19500(元)

一人公司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24000-12×12000)×20%=16000(元)

投資者個人分回股利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24000-12×12000-16000)×20%=12800(元)

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合計爲19500+16000+12800=48300(元)

一人公司所得稅稅負爲48300/224000×100%=21.56%

一人公司的稅負比個人獨資企業的稅負低6.68個百分點。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取消了計稅工資限制後,由於企業利潤情況的變化,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並不一定始終低於一人公司稅負,並且一人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出現,只承擔有限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個人獨資企業由於要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因此,投資者要綜合考慮所得稅稅負及各方面的因素,選擇設立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以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