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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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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任制的有關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簡介,歡迎閱讀。

2017年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簡介

一、爲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任制的有關規定。

對於審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和中級(審計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製度實行後,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按規定透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聘任。

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審計署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審計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或授權組織培訓等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審計署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制度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審計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三、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審計署聯合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審計專業中級資格的外語要求另行規定。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審計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的繼續教育。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3年內不得再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僞造、塗改學歷、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爲。

五、 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

審計署、人事部成立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一下簡稱“全國審計考辦”),在審計署、人事部領導下,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國審計考辦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考務工作由審計署考試中心、負責。爲了做好考試工作,審計署設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考試內容的研究、考試大綱的編寫、考試政策諮詢以及命題指導工作。

六、考試科目與內容

初、中級資格考試科目與內容均爲:

(一)《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宏觀經濟學基礎、企業財務管理、企業財務會計、法律;

(二)《審計理論與實務》:審計理論與方法、企業財務審計。

初、中級資格考試採用同一套考試大綱。根據對初、中級審計人員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的不同要求,兩個考試科目各部分內容爲初、中級資格共同考試內容和中級資格單獨考試內容。

七、考試日期和時間

(一)考試日期: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爲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日。

(二)考試時間: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上午爲《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下午爲《審計理論與 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爲2.5小時。

八、考試報名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審覈批准後,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試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九、考試用書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所用的考試大綱由審計署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審計署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