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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總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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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陳詞,一場辯論賽的收官階段,一般來說,總結陳詞無非起到的作用是兩個——錦上添花或者雪中送炭。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辯論總結陳詞,歡迎閱讀。

辯論總結陳詞

辯論總結陳詞範文一

剛纔針對“敘課是否是高效課程”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我們相信真理越辯越明,接下來我將代表我方做出最後的年過節陳詞:

1、 我方從兒童發展、教師成長和資源整合,做出了充分的闡述,體現出新綱要中提出的“培養完整幼兒”的教育目標,真正做到了促進兒童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2、 十三年來我們的課程經歷了幼兒園英語課程——文學故事主題課程——現今的五態課程,也就是說在不斷的研究探索中,完善與發展,使我們的課程更加的系統與高效,也讓更多的孩子與家庭享受到了優質教育。

3、 馬榮教育機構從xx年的兩所幼兒園發展到現在深圳、武漢、上海、蘇州、中山23所幼兒園一千多名教職員工,3000多名幼兒規模的國際教育集團,如果沒有高效課程的支撐是不可能發展成當今規模的,同樣我們會經常接待來自全國各個省市以及國外教育同行的觀摩學習,以及教材的借鑑和使用,事實證明敘事性雙語整合課程被社會、同行所高度認可。

綜上所述,充分證明敘事性整合課程是高校課程。

當然沒有任何一種課程是絕對完美的,因爲受各方面客觀和主管因素的影響,如教師對課程的把控、地域文化、家長配合等等,我們也非常感謝對方辯友對我方提出的質疑,因爲我們的課程正是在不斷的'摸索和質疑中發展建構起來的。讓我們共同攜手再創輝煌

我方陳訴完畢謝謝大家!

辯論總結陳詞範文二

現在由我向大家做總結陳詞,進一步闡述一下我方觀點:

首先,雅莉行爲構成犯罪。雅莉明知是他人財物卻仍然採取丟棄、買賣等惡意處分措施,主觀惡意深,犯罪數額大,情節惡劣。

其次,雅莉構成侵佔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根據司法考試領域、司法實務界、以張明楷、陳興良爲代表的學術界的現行觀點,構成遺忘物條件有二:其一、財物喪失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喪失具有偶然性。所以,本案中雅莉侵佔的財物可認定爲侵佔罪的遺忘物。

第二,即使以對方辯友的觀點,手包不構成遺忘物。根據入罪舉輕以明重的司法原則,合法合理佔有財物拒不歸還的構成侵佔罪,那麼財物以非合理方式佔有而拒不歸還的更應該構成犯罪,具體依據本案其他情節應成立侵佔罪。 第三,雅莉雖口頭答應還包且知道物主系王萍但沒有實際行動,非法佔有之目的顯現,最後卻把包內重要物品丟棄,將包出售,顯然具有拒不交還之意,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名包價值16000元,加上包內其他財物,侵佔數額較大,達到犯罪程度。

第四,當雅莉將物品丟棄,名包出售時侵佔罪達到既遂,失主找來時雅莉退還6000元系事後退贓行爲,不影響犯罪成立和既遂。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和相關法律原則,結合刑法領域現行觀點,雅莉的行爲符合侵佔罪構成,且沒有違法阻卻事由。

最後,我想陳訴一點:我們現在的社會是法制社會,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增加行爲人的犯罪成本,保護人民和國家利益。倘若行爲人的危害行爲得不到合理的法律評價,得不到相適應的懲罰,人民利益必將受損,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國將不國、法將不法!身爲法律人的我們,必須捍衛法律尊嚴,讓危險分子在共和國的土地上因高昂的犯罪成本而懸崖勒馬!

問題:如何理解入罪舉輕以明重這一司法原則?

如何理解雅莉拿包這一行爲?合法合理嗎?

侵佔人是否有主動歸還義務?只有在無法採取交還措施時沒有歸還期待可能性(已知物主王萍) 如何理解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爲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爲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爲的違法行爲;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對王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巨大,情節嚴重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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