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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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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對於我們職場人士來說是挺關心的一個話題,很多人對於加班費都不知道具體怎麼計算,那加班費怎麼計算才正確?接下來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通用10篇),歡迎大家閱讀!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通用10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1

根據各地規定和相關司法實踐,就加班費計算的事務操作,總結如下幾點:

(1)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爲員工每月的規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扣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於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用人單位直接約定以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將不會得到支援。

(3)如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均未對加班費計算基數和勞動者工資標準作出約定,北京、廣東等地傾向於以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時間所獲得的全部應得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傾向於以上全部應得工資70%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加班費怎麼計算才正確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2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

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爲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爲21.75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工資的加班費計算公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3

1、加班費支付原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以下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按300%支付工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2015年全年放假安排,除法定節假日,其他調休的'算休息日加班,按200%支付加班費。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節: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五、端午節: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補休。

六、中秋節:9月27日放假。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4

春節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200%×加班天數。

春節加班是哪幾天?

春節加班是在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間,這期間的春節假期。1月28日(星期六,農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農曆正月初二)、1月30日(星期一,農曆正月初三)、爲春節法定節假日,享受三倍加班工資,剩下的四天都是調休假期,享受兩倍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5

享受法定節假日是每個職場人都享有的權利,但是難免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加班。我們說的加班費就是指上班族除了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應得的勞動報酬。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標準如下:在標準工作日(即規定的每日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正常工作日的情況下進行加班的,需要支付不少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費;正常休息日上班族需要加班的但是不能補休的情況下需要支付不少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用;若是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需要加班的情況下則需要支付不少於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用。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的工作者也是由用人單位按照其法定工作時間的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兩百和百分之三百計算其加班費。

一般情況下,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休息假日。

說到底加班費的重點在於加班費計算基數,它是你拿多少加班費的關鍵。那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標準是什麼呢?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但是不能被分爲“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等進行單獨計算,而是應以各項技術的總額作爲計算;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數額或者數額約定不明確的,都按照實際的工資作爲加班的計算基數。計算基數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是低於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比如說你的基本工資是每月2000元,津貼爲500元,獎金爲800元,那麼你的加班費基數就是3300元。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沒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工資,既是把工資折算爲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日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記薪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乘以8小時),國家調整規定的月計薪數爲21.75天。

按照一個員工的月工資爲3300元,那麼他的日工資爲152元,如果他在10月1日法定節假日那天進行加班,則用人單位則需要支付其152元的3倍既456元的工資。

若是他在除了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之外,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繼續加班10小時的,那麼他的小時工資爲19元,即每小時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工資標準爲28.5元,加班十小時的加班費爲285元。總計這個員工十月份累積的加班費用爲741元。你看懂了嗎?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6

春節放假時間表

按規定,勞動者月計薪天數爲21.75;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4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工作日加班,支付至少1.5倍工資;雙休日加班,應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工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按300%支付加班費。

春節是法定假日,初一、初二、初三是春節法定假期是3倍工資,也是帶薪假期。這3天(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加班工資按不低於應得報酬的300%計算。而春節放假安排一般有七天,所以其他的四天是調休放假,這4天(1月27日、2月1日、2月2日)加班工資按不低於應得報酬200%的計算。

2018春節放假七天加班工資怎麼算?

例如:如果按照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390元/月計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即:1390元÷21.75=63.9元。那麼春節法定假日的加班費最低爲575.1元(63.9元×300%×3天);休息日的加班費最低爲511.2元(63.9×200%×4天)。合計七天加班工資爲575.1元+511.2元=1086.3元。

杜絕個別單位以值班爲名不給春節加班費

春節七天長假即將到來,但不少職工由於工作需要仍需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個別單位卻用“值班”的說法來代替“加班”,職工應有的“加班費”成了空中樓閣。目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值班”的概念。職工遇到用“值班”與“加班”偷換概念打擦邊球的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同時保留好相關證據。證據包括很多種,包括和企業間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還有相關企業的規章制度如何規定,規章制度要保留。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7

從勞動法來看:規定1月1日當天加班,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月2日—3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元旦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其中,2015年1月1日,是法定假日,所以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加班費爲日工資的三倍,即當月應得工資÷月計薪天數(即21.75)×300%;1月2日至1月3日,爲公休日調休,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加班費爲日工資的兩倍,即當月應得工資÷月計薪天數(即21.75)×200%。

需要注意的是,1月1日加班,收入除了300%的加班工資,還應當有基本工資,1月2日、3日加班,只有加班工資。同時,1月4日屬於被調休的時間,雖然在日曆上顯示是週日,但當天工作不視爲加班,不需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8

核心內容: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否則都是違法行爲,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爲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當前員工追討節假日加班費應該選擇什麼方法?

員工追討加班費,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目前這方面的申請人數較少。

第三、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四、提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這是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審理追討加班工資案件的做法?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在審理勞動者加班工資案件中,一般採取嚴格審理態度,也就是對於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要求比較高,按照我們代理案件所總結的經驗來看,主要有下列三點:

1、勞動者需要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這個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紀錄單等,單位能認可的一些事實證據。

2、勞動者需要證明有加班是由單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比如加班審批表,加班通知單,加班確認書等。

3、勞動者需要證明加班計算的方法。

勞動者可以要求什麼加班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族追討加班費應該儲存哪些證據?

在一些不正規的企業裏,加班均採用口頭的通知,發生爭議後,單位則矢口否認,導致勞動者舉證困難,好多勞動者在仲裁中提到一些證人或者錄音是否可以作爲證據,答案是可以,但是是否可以被仲裁委或者法院採信,則是一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只有證人證言,錄音等,在對方否認的前提下,一般很難被採信。所以在類似案件中,如何取證和質證則是至關重要的。

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本人或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舉證,證據主要是考勤數據或其他安排加班的書面通知。工資數額情況,如個人工資由銀行代發,應當提供銀行存摺或者經銀行蓋章確認的工資發放清單或者歷史交易查詢清單。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9

根據規定,2月16日(初一)、2月17日(初二)和2月18日(初三)這3天爲法定假期,加班須另行支付三倍日加班工資。2月15日(除夕)、2月19—21日,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另支付雙倍日工資。

計算公式:

三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雙倍日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每小時加班工資=日加班工資÷8

公式說明:

1、21.75爲平均每月計薪天數。

2、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爲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2017年4月1日起,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爲2300元。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以及標準10

按規定,勞動者月計薪天數爲21.75;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4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工作日加班,支付至少1.5倍工資;雙休日加班,應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工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按300%支付加班費。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200%×加班天數。

前三天三倍工資 後四天雙倍

而20xx春節放假安排爲: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2月7日、2月8日、2月9日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以月薪2000元爲例,如果春節假期加班7天,則加班工資爲1563元,一共應拿到3563元工資。

怎樣確定加班工資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爲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爲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爲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