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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入職體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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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師入職體檢的項目有下面一些:

教師入職體檢項目

1、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壓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50毫米汞柱)。

3、結核病未治癒者。

4、支氣管擴張病,未治癒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除外)。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者。

6、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

7、各種腎臟疾病伴腎功能不全者。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10、類風溼病影響肢體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風病患者,未治癒;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請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13、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體檢實施中遇此情況,用標準對數視力表中相應的小數記錄法,記錄兩眼視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記錄數值)。根據專業要求檢測辨色力不合格者。

1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運動;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釐米/脊柱側彎超過4釐米,肌力二級以下;顯著胸廓畸形。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風、黑色素痣等。

17、嚴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礙教學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項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疾病.

入職體檢是保證入職員工的身體狀況適合從事該專業工作的`一種有利證明,也是爲了確保安全、員工利益的必要性證明。教師的入職體檢更加嚴格,所以需要體檢人員更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