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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州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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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透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爲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在常州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待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常州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待遇

在常州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延長失業保險待遇

在領失業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常州市市區戶籍在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次月起,可以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

(二)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且實際繳費累計滿10年以上;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願望、非本人原因無法實現就業;

(四)家庭生活困難。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怎麼計算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