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職業培訓>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規則

學問君 人氣:9.8K

國有土地的交易是土地登記代理人日常的主要業務之一,那麼你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交易規則嗎?一起和小編來看看吧!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規則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形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27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主要形式可包括轉讓、出租、抵押以及用於合資、合作或其他投資活動。這四種行爲均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並且透過流轉使得各方實現了相應的利益。此外,在企業合併、企業分立、抵押權實現等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交易規則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除遵守民法的一般規則外,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交易應當經過法定程序。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交易應遵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同程序。例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無須經過審批,簽訂合同和辦理登記手續即可;而劃撥、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除須簽訂合同和辦理登記手續外,還必須首先依法經過審批,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否則會導致轉讓行爲無效。

第二,交易應當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4、28、32條以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均確認了房地一致原則。在現階段的生產力條件下,房地分離還遠未具備實現條件,若硬性規定房地分離原則,使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與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於不同的主體,不利於房地產權屬關係的明晰和房地產交易關係的穩定。因此,採用房地一致原則作爲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一般規則,只有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爲動產轉讓時才允許例外,有利於避免房地產關係複雜化,減少權屬爭議的發生,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他情形

依據實踐中的作法,區分是否爲轉讓的標準應爲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買賣、交換、贈與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已十分明確。餘下的繼承、抵債等其他情形,則屬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規定的房地產轉讓的"其他合法方式"。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其主要依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然而,對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視爲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以土地使用權向企業法人投資或者投資成立新的企業法人,應爲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作爲投資的土地使用權由企業法人享有,原土地使用權人取得相應的股東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非法人的經濟實體(如合夥企業、合夥型聯營)投資的,該土地使用權成爲合夥企業或聯營企業的共有財產,其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故也應視爲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單純契約性質的投資合作(如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資金的合作建房協議),在合作期間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原使用權人,不應視爲土地使用權轉讓。

(五)房屋基地使用權的按份享有

(一)房屋區分所有和基地使用權按份享有的意義

城市人口的急劇膨脹、對建築面積增長的需求以及土地面積的有限性,促使建築物不斷向多層高空發展,建築物的結構也日趨複雜。隨着房屋的商品化,高層建築物被區分爲多個部分或者單元出售,建築物的所有權由單一主體享有變爲多個權利主體共有,共有人享有該幢房屋的'所有權,成爲同幢異產房屋的區分所有權人。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定,同一房屋的區分所有權人享有該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基地使用權。這種基地使用權的共有,屬於按份共有。因此,各區分所有權人可取得根據其房屋面積計算的基地使用權份額。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房屋面積和基地使用權份額獨立行使處分權和承擔繳納稅費等義務。

一般說來,房地產開發商在透過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建造樓房,樓房建成後,房地產開發商享有基地使用權。但樓房按"套"或者"單元"出售後,購房者成爲整幢樓房的區分所有權人,享有所購置部分的房屋所有權。購房者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享有所購房屋的部分基地使用權,其理由在於:(1)樓房的各個樓層離不開地面的支援,它們都與基地不可分割。因此,一層的房屋所有權人享有基地使用權,二層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也均享有基地使用權;(2)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整個樓房的所有權與基地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若樓房分割出售,爲不同所有者區分所有後,各個區分所有權人根據其對樓房某一部分享有的所有權,當然的享有部分的基地使用權;(3)房地產開發商將樓房出售給各區分所有權人時,售價中都已包含了取得基地使用權的價值。

承認區分所有權人按份額享有基地使用權,有以下好處:(1)體現公平原則。可以使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都可以透過轉讓自己的房屋收回其已經支付的地價款,並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土地增值的收益。而且,一旦發生整幢房屋毀損或者因某種原因需要拆除重建或遷建的情況,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決定對基地的處分事宜,並獲取應得的補償。這樣,既公平地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使房屋開發商能夠及時收回土地投資,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2)明確權屬劃分。這可爲將來房地產市場發育完善之時,確定土地使用權、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提供確權依據,並可以透過明晰權利,避免或者減少糾紛的發生。(3)爲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提供計稅依據。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據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四條確定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該《規定》第五條專門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共有情況下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當區分所有權人成爲納稅主體時,基地使用權分攤的份額成爲計算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成爲計稅的依據。(4)保護國家的土地收益。國有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人時,應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國家上繳土地收益。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促進了房地產交易的發展,房產價格隨之猛漲,出現了在房地產交易,特別是政府定價的房地產交易中的國家應得收益流向單位或者個人的現象,使國家遭受了較大的損失。因此,國務院在《關於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中要求未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由當事人協商出售的國有土地上的各類房屋,均應向出售人收取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築面積計收。只有計算出基地使用權分攤的份額,纔可確定區分所有權人受讓房屋時取得的土地面積,以便土地收益的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