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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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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學的學科體系是由從不同角度研究證券市場的行爲特徵及其執行規律的各分支學科綜合構成的有機體系,主要包括傳統證券學理論和演化證券學理論兩大研究領域。下面爲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的證券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證券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的調整和補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透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規定可以透過初步詢價直接定價,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必須經過初步詢價和累計投票詢價兩個階段定價。對目前網下累計投標與網上申購分步進行的機制進行調整,規定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同步進行。

所有詢價對象均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初步詢價,主承銷商不得拒絕詢價對象參與初步詢價;只有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才能參與網下申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規模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可以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2.對證券發售的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餘發行數量的50%。

詢價對象應當爲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專門用於累進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1.試點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淨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已實現第三方存管。

(6)對交易、清算、客戶帳戶和風險監控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範帳戶已設定標識並集中監控。

(7)已制訂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2.業務規則

(1)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帳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帳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帳戶。

(2)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帳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

(3)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儲存;同時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帳戶。

(4)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帳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帳戶內的證券。

(5)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6)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債權擔保

(1)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衝抵。

(2)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作爲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3)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繳差額。客戶未能按期繳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4)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5)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帳戶或者信用資金帳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4.權益處理

證券公司透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帳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資訊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5.監督管理

(1)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帳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及該公司註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資訊。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新增)

2009年1月21日中國證監會第24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透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總則

2.發行條件。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滿足持續經營時限、連續盈利、淨資產及股本總額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足額繳納註冊資本,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3.發行程序

首先由發行人董事會就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其次,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最後,由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檔案,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別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爲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4.資訊披露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爲6個月。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檔案受理後、發行審覈委員會審覈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爲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資訊。

5.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四)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共l3條,2006年3月7日中國證監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透過,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1.基本原則

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以事實爲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透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佈,並記入被認定爲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2.適用範圍

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3.市場進入措施的類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爲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爲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爲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