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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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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承包方式的規定是:“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和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耕地爲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爲30至70年。

土地承包原則

一是按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是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是承包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合同程序(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透過承包方案;(4)的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承包方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透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限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我國對土地實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將土地劃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農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本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