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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前練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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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蔘加,方可召開。

2016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前練習答案

2.B。 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3.D。 解析: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體現在保護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方面,具體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D項是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的表述。

4.A。 解析:涉及證券市場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其法律效力次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5.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6.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7.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以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8.B。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

9.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0.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的主要內容除了A、B、D三項外,還包括: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註冊資本的規定、出資形式、認繳出資的義務、設立登記、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的主要內容;股東查閱、複製公司有關資料的規定;經理的聘任及職權;監事會的設立及監事的選任,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1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會職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經理及其監事會成員。設立公司的一般規定和公司組織形式變更的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總則的內容。

11.B。 解析:涉及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爲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佈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佈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

12.B。 解析: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證券管理監督機構,按照國務院授權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13.A。 解析:根據《證券市場禁人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4.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15.A。 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設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爲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或者檢查。

16.A。 解析:題幹中描述的行爲屬於操縱證券市場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犯操縱證券市場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7.A。 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18.B。 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資訊共享機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

19.A。 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進階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20.B。 解析:《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進行整頓。停業整頓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