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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重點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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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理工程師考試來說,練習是非常重要的。本站小編整理了部分關於監理工程師考試的試題,希望對大家有用。

2016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重點試題

一、合同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一) 合同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二)法律事實的概念

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和事實,就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行爲和事件。

(三)行爲

行爲是指法律關係主體有意識的活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兩種表現形式。

行爲還可分爲合法行爲和違法行爲。

此外,行政行爲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等,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也能引起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

(四)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主觀意志爲轉移而發生的,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係 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這些客觀事件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爲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兩種。

(行爲和事件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是以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主觀意志爲轉移而發生的)

 二、代理關係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爲。代理具有以下特徵(學員應根據教材的內容,理解下列特徵):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爲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1. 某施工企業在異地設有分公司,分公司受其委託與材料供應商訂立了採購合同。 材料交貨後貨款未支付,供應商應以( )爲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材料款。

A. 監理單位

B. 分公司

C. 建設單位

D. 施工企業

答案:D

解析:本題考覈的是“代理”的有關內容。關於代理的概念和特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爲。

(二)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爲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爲而產生的代理。 在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爲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爲,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託。 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託。但代理人辭去委託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在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託代理。如委託監理、招標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爲維護無行爲能力 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託 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爲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爲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 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爲代理行爲;

(2)超越代理權限爲代理行爲;

(3)代理權終止爲代理行爲。

對於無權代理行爲,“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爲的後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後,將無權代理行爲轉化爲合法的代理行爲。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爲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四)代理關係的終止

1.委託代理關係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爲能力

(4)作爲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係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爲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係消滅

舉例: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的'代理人,這種代理是( )。

A.委託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轉代理

答案:A

解析: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爲而產生的代理。 在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爲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爲,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託。 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託。但代理人辭去委託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三、擔保合同

一、擔保的概念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爲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被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被擔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但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證

1.保證的概念和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保證法律關係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 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注意: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利的有效保護。

2.保證人的資格

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爲保證人。但是,以下組織不能作爲保證人: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2)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保證合同的內容

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範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4.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①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②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 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例題1:關於保證方式的說法,正確的有( )。

A.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B.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則爲一般保證

C.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則爲連帶責任保證

D.一般保證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

E.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必須首先要求債務人履行

【答案】ACE

【試題解析】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