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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主要內容(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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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2016),是對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G10-2006,以下簡稱2006版《監理規範》)的全面修訂,那麼最新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主要內容有哪些呢?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主要內容(最新版)

1.適應改革發展方向和定位,

明確了諮詢服務屬性、代表建設單位、總監負責制、自行監理等方面的要求。《若干意見》強調,“明確監理定位。工程監理在項目管理中不作爲獨立的第三方,監理單位是對委託人負責的受託方,按合同要求和監理規範提供監理諮詢服務。”“引導監理企業……提供高層次、多樣化的管理諮詢服務。”

新版《監理規範》在術語中將監理定義爲監督管理及諮詢服務活動,總監辦的職責包括提供建設單位委託的其他工程管理諮詢服務。在基本規定中明確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理及實行總監負責制,在總則中提出了對自行監理的要求,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

2.明確監理工作主體和職責,

調整了總監辦、駐地辦的主要職責,增補了安全、環保監理方面的內容。《若干意見》強調,“明確監理職責和權利。監理工作是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理單位根據項目建設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依合同開展監理工作。”

新版《監理規範》嚴格了設定駐地辦的條件,規定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可設駐地辦;調整了監理人員組成和人數配備的基本要求,將2006版《監理規範》中按每年每5000萬元建安費配備監理工程師1名,提高到7500萬元;按照監理單位、監理機構、總監辦、駐地辦以及監理人員等區分了監理工作主體,而2006版《監理規範》中統稱爲監理工程師。

3.規範監理程序和內容,

進一步理順了監理工作流程和時序。按照施工準備、施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三個階段明確了監理工程內容和程序,從審批施工單位的申請開始、到簽發有關檔案結束,線條清晰。

新版《監理規範》減少、合併、調整了事前的審批、審查事項,將事前的審批、審查事項由15項減少到9項。如將審批分項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審查施工組織及人員配備、審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藝等三項合併爲一項“審批分部分項工程開工申請”。補充了監理計劃、監理細則的具體內容要求。

4.調整監理工作機制。

根據《若干意見》“調整完善監理工作機制”的要求,新版《監理規範》突出重點、抓住關鍵、豐富手段,明確了以巡視爲主的現場監理工作方式,提出了檢測見證和資訊化管理等要求,精簡了旁站項目,減少了測量、驗證、抽檢等項目和頻率。

新規範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施工合同執行情況和質量安全等保證體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旁站項目的要求由2006版《監理規範》中的“宜”修改爲“應”,以表示嚴格。對監理抽檢的項目進行了調整,工程實體質量抽檢針對分項工程中的關鍵項目和結構主要尺寸,不再是全部實測項目,同時強調抽檢“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據初步測算,可以減少抽檢工作量60%以上。

5.精簡質量評定和內業工作量。

監理機構檢驗評定工程質量的範圍由分項工程調整爲分部工程,優化了檢驗評定和監理資料內容的要求,實現內業工作量降低。

經與《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的修訂進行協調,由監理獨立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範圍由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調整爲分部、單位工程,內業資料將大幅度減少。據分析,規範修訂後此項內業工作量將減少約70%。

6.強化監理工作原則和否決權。

增補了監理工作基本原則的要求,強化了監理機構處理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權責,補充了質量問題處理的具體規定。

我國推行公路工程監理制度後,早期總結提出了“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監理原則,納入了《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1995版《監理規範》。後來,演變形成“嚴格監理、優質服務、公正科學、廉潔自律”的職業準則,但未在2006版《監理規範》中體現,本次修訂提出了“公正、科學、誠信、自律的原則”,作爲監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爲落實監理對質量安全等問題的否決權,在基本規定中明確了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和向監管部門報告等內容,並在質量、安全、環保監理中進行了細化。

7.縮減機電工程和合同管理內容。

新版《監理規範》明確了機電工程監理的特殊內容,大幅刪減了重複的條文;規範了合同事項管理的內容,將2006版《監理規範》中“合同其他事項管理”一節單獨作爲一章,並將審查工程分包、人員配備和機械設備等內容移入。

2006版《監理規範》第9章“機電工程監理”中的內容多屬重複和引用。根據調研、對比分析和實際工作需要,全部刪減了重複和引用的內容,突出、保留了確需增加的3項內容,即軟件開發監理、系統檢驗測試和試執行期監理。

8.其他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規範修訂梳理了監理記錄的格式和內容,增補了《抽檢記錄》,增補了抽檢、檢測見證、監理日誌等術語;按《公路工程標準編寫導則》等規定全面改寫了條文說明,並將編印可操作性的實施手冊。

修訂後,本規範結構體系完整,“五控兩管”內容齊全、有機結合,事前審批、過程控制、事後驗收工作流程清晰,以巡視爲主的現場監理方式更加適用,旁站項目明晰、工作用表適中、技術內容翔實,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