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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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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讓大家瞭解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相關消息,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築施工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全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應用資訊化手段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章項目考評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爲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建築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等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項目自評材料。

第十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自評材料進行審覈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三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指導監督項目自評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項目考評主體提交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名錄;

(二)項目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進行自評結果及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審覈意見;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項目自評爲基礎,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

評定結果爲“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資訊。

評定結果爲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項目考評不合格的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爲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爲優良的建築施工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十八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並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承建的工程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的考評結果轉送至該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築施工企業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