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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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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佈,根據2015年 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南寧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南寧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的執行管理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民用建築節能管理的工作。

市、縣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民用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民用建築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援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測評、審計、認證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築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編制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資訊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縣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縣民用建築節能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民用建築節能規劃編制,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用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築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推廣應用、建築用能系統的執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鼓勵採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於建築物的熱水供應、空調、照明等方面。

重點鼓勵推廣應用適合本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與建築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技術、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熱泵技術、利用太陽能與熱泵複合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應用的技術。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發佈本市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築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選用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並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 民用建築工程應當按照規範開展檢測工作。

民用建築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或者具備法定條件。

第九條 下列民用建築應當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一)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並申請財政支援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

(三)申請國家、自治區或本市節能示範工程的建築;

(四)申請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建築;

(五)國家、自治區規定應當進行建築能效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築。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援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築的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投資主管部門對下列民用建築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覈准或者備案工作時,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築節能評估,並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範和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意見,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審查意見:

(一)大型公共建築項目;

(二)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築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准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准、覈准或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要求,並就建築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爲規劃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築,應當從建築物使用功能、規模、場地條件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進行研究論證,並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規模化應用:

(一)有集中供應熱水要求的醫院、賓館酒店建築;

(二)用於學生、教師集體宿舍及企業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築;

(三)總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四)根據國家、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應當採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

第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遵守有關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檔案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並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民用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明確建築節能措施及目標內容,有完整的建築節能設計計算書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並在施工圖中作出建築節能設計說明。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十九條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意見。

未經審查備案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降低建築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查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