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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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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指憑藉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什麼是基金管理人?它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臺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儲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申請成爲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國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覈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在日本,根據1951年頒佈的《證券投資信託法》,信託公司必須是註冊資金5000萬日元以上的股價有限公司。發展初期,一般是由證券公司兼營基金管理業務,隨着業務的發展,由於出現難以避免的利益衝突等問題,信託公司逐漸與證券公司脫離,成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主要發起人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爲10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應向證券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檔案,由證券管理部門審覈,對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證券管理部門予以批准、註冊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開業。例如,在美國,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資顧問法》的約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查批准機構是美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爲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都必須從大藏省獲得許可證,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只有獲得大藏省頒發的許可證才能簽定涉及證券投資基金的契約。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至少有兩個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由主要發起人作爲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3)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作爲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發起人情況;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爲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籌建期限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

(5)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定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6)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檔案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