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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述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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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切實加強對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履職情況的監督,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與時俱進,不斷探索和創新新形勢下維護社會治安的新路子、新方法,全面提升我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整體水平,爲經濟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述職制度

一、述職對象

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

二、述職內容

1、學習和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各級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檔案、指示精神的情況。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履職情況。

3、主要工作成效、存在的不足和改進措施。

三、述職時間和形式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述職一年進行一次,在當年12月前完成。述職採取召開全委會議,由述職人宣讀述職報告的`形式進行。

四、述職程序

1、撰寫述職報告。述職會前,述職人根據述職內容要求,寫出述職報告,填寫《縣領導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並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2、召開述職會議。述職會議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參加人員範圍: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縣組織部、紀委、監察局、人事局主要領導;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全體委員;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請登陸政法祕書網)風和行風監督員、羣衆代表等參加。

3、民主測評和評議。由參會人員根據述職人的述職情況,對其進行民主測評和評議,並提出書面或口頭意見。

4、情況報告。由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將述職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統一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五、述職結果的使用

述職人的述職報告、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結果,記入領導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並作爲述職人政績考覈、晉職晉級和獎懲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