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精選5篇)

學問君 人氣:1.83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精選5篇)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1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項目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並嚴格貫徹執行。

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

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做好預案演練。

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2

一、全廠員工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違反。

二、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工廠內打鬧、追逐、大聲喧譁,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到其他部門走動、聊天,不準帶小孩進入廠區。

三、必須按規定穿着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菸。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五、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並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七、工作燈應採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過水地使用,並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溼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電源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九、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十、作業結束後,要及時清除場地油污雜物,並將設備機具整齊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3

一、電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負責任。

二、嚴格執行電工操作規程。

三、自覺遵守電工崗位責任制。

四、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及停送電操作規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按照停電、驗電、對地放電、掛接地線、停電裝置懸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告牌等步驟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五、必須熟悉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系統。做到"熟知本崗、牢記系統"。

六、加強以業務範圍內的高低壓供電系統的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隊,努力將事故處理於萌芽狀態。

七、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機電事故,將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八、對供電系統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認真搞好機電質量標準化工作。

十、積極參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動,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4

1、在本組組長的領導下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

3、執行礦包機制度,精心操作設備,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經常檢查易損件的磨損情況,並向組長彙報,並做好各項記錄。

4、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並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5、按時認真執行設備的巡迴檢查、班班“點檢”制度和手拉手交接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6、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設備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7、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8、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養成安全隱患排查的良好習慣成。

9、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10、工程機械操作人員要對設備執行安全負責,設備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工程機械操作人員應負責報告生產組長和生產調度。

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度5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公司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問題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見談話。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約談:

(一)發生一般等級及以上事故的;

(二)發生重傷事故的,頻繁發生輕傷事故的;

(三)安全生產問題較多,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的;

(四)發生對社會影響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發生(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與約談對象約談。發生(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與約談對象約談。

第四條約談對象

(一)發生事故或存在問題的項目經理、分包單位負責人;

(二)其他認爲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第五條約談前,公司向被約談單位發出約談通知。被約談單位按照約談通知要求準備書面材料,內容包括:約談事項基本情況、經過、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採取的措施,安全生產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條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被約談單位負責人對事故的情況或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內容

包括:原因及處理經過,目前存在的問題,應吸取的教訓和採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並提出處理建議;

(三)形成書面約談記錄。

第七條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後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質安部寫出約談要求的落實情況報告。

第八條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託他人。對無故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後仍不採取改進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