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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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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

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2016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各年齡段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本地區的季節變化和本托幼機構的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兒童作息時間和睡眠、進餐、大小便、活動、遊戲等各個生活環節的時間、順序和次數,注意動靜結合、集體活動與自由活動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不同形式的活動交替進行。

(三)保證兒童每日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全日制兒童每日不少於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於3小時,寒冷、炎熱季節可酌情調整。

(四)根據兒童年齡特點和托幼機構服務形式合理安排每日進餐和睡眠時間。制訂餐、點數,兒童正餐間隔時間3.5~4小時,進餐時間20~30分鐘/餐,餐後安靜活動或散步時間10~15分鐘。3~6歲兒童午睡時間根據季節以2~2.5小時/日爲宜,3歲以下兒童日間睡眠時間可適當延長。

(五)嚴格執行一日生活制度,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每日巡視,觀察班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以保證兒童在托幼機構內生活的規律性和穩定性。

二、兒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機構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機構應當爲兒童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保證兒童按需飲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飲水, 1~3歲兒童飲水量50~100毫升/次,3~6歲兒童飲水量100~150毫升/次,並根據季節變化酌情調整飲水量。

3.兒童膳食應當專人負責,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

4.兒童食品應當在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單位採購。食品進貨前必須採購查驗及索票索證,托幼機構應建立食品採購和驗收記錄。

5.兒童食堂應當每日清掃、消毒,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食品加工用具必須生熟標識明確、分開使用、定位存放。餐飲具、熟食盛器應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間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後保潔存放。庫存食品應當分類、注有標識、註明保質日期、定位儲藏。

6.禁止加工變質、有毒、不潔、超過保質期的食物,不得製作和提供冷葷涼菜。留樣食品應當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樣品種不少於100克以滿足檢驗需要,並作好記錄。

7.進餐環境應當衛生、整潔、舒適。餐前做好充分準備,按時進餐,保證兒童情緒愉快,培養兒童良好的飲食行爲和衛生習慣。

(二)膳食營養。

1.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生理需求,以《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爲指導,參考“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 (DRIs)”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見表),制訂兒童膳食計劃。

2.根據膳食計劃制訂帶量食譜,1~2周更換1次。食物品種要多樣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選料、洗滌、切配、烹調的過程中,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減少營養素的損失,符合兒童清淡口味,達到營養膳食的要求。烹調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兒童的進食興趣。

4.托幼機構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兒童熱量和蛋白質平均攝入量全日制托幼機構應當達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機構應當達到“DRIs”的90%以上。維生素A、B1、B2、C及礦物質鈣、鐵、鋅等應當達到“DRIs”的80%以上。三大營養素熱量佔總熱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質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熱量分配比例爲30%、40%和30%。優質蛋白質佔蛋白質總量的50%以上。

5.有條件的托幼機構可爲貧血、營養不良、食物過敏等兒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機構,每日至少提供1次點心。

表 兒童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

食物種類

1~3歲

3~6歲

穀類

100~150克

180~260克

蔬菜類

150~200克

200~250克

水果類

150~200克

150~300克

魚蝦類

100克

40~50克

禽畜肉類

30~40克

蛋類

60克

液態奶

350~500毫升

300~400毫升

大豆及豆製品

25克

烹調油

20~25克

25~30克

注:《中國孕期、哺乳期婦女和0~6歲兒童膳食指南》(中國營養學會婦幼分會,2010年)

三、體格鍛鍊

(一)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兒童的年齡及生理特點,每日有組織地開展各種形式的體格鍛鍊,掌握適宜的運動強度,保證運動量,提高兒童身體素質。

(二)保證兒童室內外運動場地和運動器械的清潔、衛生、安全,做好場地佈置和運動器械的`準備。定期進行室內外安全隱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氣、水和器械,有計劃地進行兒童體格鍛鍊。做好運動前的準備工作。運動中注意觀察兒童面色、精神狀態、呼吸、出汗量和兒童對鍛鍊的反應,若有不良反應要及時採取措施或停止鍛鍊;加強運動中的保護,避免運動傷害。運動後注意觀察兒童的精神、食慾、睡眠等狀況。

(四)全面瞭解兒童健康狀況,患病兒童停止鍛鍊;病癒恢復期的兒童運動量要根據身體狀況予以調整;體弱兒童的體格鍛鍊進程應當較健康兒童緩慢,時間縮短,並要對兒童運動反應進行仔細的觀察。

四、健康檢查

(一)兒童健康檢查。

1.入園(所)健康檢查

(1)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園(所)。

(2)承擔兒童入園(所)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開展健康檢查,規範填寫“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健康檢查項目。

(3)兒童入園(所)體檢中發現疑似傳染病者應當“暫緩入園(所)”,及時確診治療。

(4)兒童入園(所)時,托幼機構應當查驗“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0~6歲兒童保健手冊”、“預防接種證”。

發現沒有預防接種證或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在30日內向托幼機構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證或補種。托幼機構應當在兒童補證或補種後複驗預防接種證。

2.定期健康檢查

(1)承擔兒童定期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兒童定期健康檢查項目包括:測量身長(身高)、體重,檢查口腔、面板、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測查視力、聽力,檢測血紅蛋白或血常規。

(2)1~3歲兒童每年健康檢查2次,每次間隔6個月;3歲以上兒童每年健康檢查1次。所有兒童每年進行1次血紅蛋白或血常規檢測。1~3歲兒童每年進行1次聽力篩查;4歲以上兒童每年檢查1次視力。體檢後應當及時向家長反饋健康檢查結果。

(3)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4)轉園(所)兒童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0~6歲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所)。“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

3.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做好每日晨間或午間入園(所)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詢問兒童在家有無異常情況,觀察精神狀況、有無發熱和麪板異常,檢查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應當對兒童進行全日健康觀察,內容包括飲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狀況、情緒、行爲等,並作好觀察及處理記錄。

(3)衛生保健人員每日深入班級巡視2次,發現患病、疑似傳染病兒童應當儘快隔離並與家長聯繫,及時到醫院診治,並追訪診治結果。

(4)患病兒童應當離園(所)休息治療。如果接受家長委託喂藥時,應當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並請家長簽字確認。

(二)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上崗前健康檢查

(1)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2.定期健康檢查

(1)托幼機構在崗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項目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

(2)在崗工作人員患有精神病者,應當立即調離托幼機構。

(3)凡患有下列症狀或疾病者須離崗,治癒後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回園(所)工作。

1)發熱、腹瀉等症狀;

2)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

3)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

(4)體檢過程中發現異常者,由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托幼機構的患病工作人員到相關專科進行復查和確診,並追訪診治結果。

五、衛生與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