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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南昌市購房稅費政策最新解讀,購房稅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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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南昌市購房稅費政策最新解讀,購房稅費明細

2016-2017年南昌市購房稅費政策最新解讀,購房稅費明細

房屋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1000元,120平方米以上3000元,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東湖區政府,西湖區政府,青雲譜區政府,青山湖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市委宣傳部,市建委,市地稅局,市物價局,市金融辦,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市土儲中心,江西省銀監局,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爲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分類指導的總體要求,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力度

嚴格落實2016年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加快供應節奏,對列入了2016年住宅用地供應計劃的,各區(開發區、新區)加大徵遷力度,形成淨地;盤活各類存量土地,摸清底數,加強分類督導;加快開發項目報建審批速度,促開工、促建設,儘快形成有效供給;明年住宅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住宅開發報建量不得低於前兩年平均實際供應量。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區(開發區、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實行區域性住房限購

在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青山湖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開發區、紅谷灘新區等區域(即:北至以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豐和北大道、英雄大橋、富大有路爲界,西至以昌西大道、沿黃家湖路的烏沙河支流、楓生快速路爲界,南至以祥雲大道、生米大橋、昌南大道爲界,東至以艾溪湖西路、艾溪湖南路、昌東大道爲界)範圍內,暫停向在市區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暫停向在市區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網籤時間爲準,存量住房以納稅時間爲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住房,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責任單位:市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市地稅局

三、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住房金融監管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導江西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購買住房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爲30%;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含在外地貸款記錄,下同)、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居民無房但有1次購房貸款記錄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爲40%;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爲50%。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監督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對購房人首付款資金來源進行覈查;金融監管、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要嚴格查處各類機構違法開展“首付貸”、“過橋貸”等金融槓桿配資業務,維護住房信貸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銀監局、市金融辦

四、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強化房地產市場監測,定期分析市場執行及價格變化情況,及時預測預報,穩定市場預期。加強房地產市場行爲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的查處力度,房地產管理部門要重點查處違規銷售、囤房囤地、捂盤惜售等行爲;價格管理部門要重點查處價格欺詐、“價外加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爲;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等部門要嚴厲打擊惡意炒作、散佈虛假資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爲。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爲,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在房地產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證照資質審覈、企業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應用。

責任單位:市房管局、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市公安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五、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宣傳力度,客觀、公正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穩定市場預期,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捏造資訊、虛假報道、製造和傳播謠言的新聞媒體和個人,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各相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佈房地產市場資訊,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問題,形成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房管局

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制定工作細則。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

2016年南昌市二手房營業稅減免政策解讀及稅率計算公式

一、 正常過戶

1.營業稅(稅率5.55%,賣方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有關二手房營業稅的最新政策:

《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

①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②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爲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③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如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如商鋪、寫字間或廠房等,則不論是否滿2年都需要全額徵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賣方繳納)

徵收條件以家庭爲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在這裏有兩個條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購買時間超過5年。如果兩個條件同時滿足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任何一個條件不滿足都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麼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稅率1%,買賣雙方各半)

不過從2009年至今國家暫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