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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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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化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化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

根據《關於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爲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櫃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管理,保管員應忠於職責,認真細緻,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於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准,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後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後剩餘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危險化學品的範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化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我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津政令第11號)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使用、存放、處置以及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等。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

(一)以危險化學品爲主要實驗原料、輔料的;

(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

第五條我院危險化學品實行學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職責分工如下:

(一)保衛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安全工作;

(二)相關係、實驗室等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

(三)各使用單位須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採購和運輸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採購必須透過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的單位購買。危險化學品採購,必須執行公安部頒行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58-93),嚴禁私自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公司採購。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裝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違章作業。需單獨運輸的決不能混載;不允許暴露運輸的,運輸過程中必須裝入安全器具。貨到要逐件檢查,防止漏、丟、錯等事件發生,辦好交接手續,及時入庫。劇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根據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執行。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實驗室需購買易製毒品、劇毒品的.,須經學院批准,經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審覈彙總,報保衛處備案後,到公安部門統一辦理許可購買手續。需購買藥品的,須經學院批准,經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審覈彙總,報保衛處備案後,到藥監部門統一辦理許可購買手續。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逐級簽訂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責任書,做到安全管理責任到人。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並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人員經本單位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實驗的人員在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和考覈,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四)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的學生,在實驗前,應接受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四無一保”,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實驗人員要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做好實驗記錄並備案。

第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實驗人員要嚴格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化學性質、特徵、毒理等,做到細緻準備,規範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燒或爆炸事故。發生化學品撒漏,應採用適當方法,及時清理。

第十四條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在實驗室的通風櫥內進行,

實驗人員要按規定穿着防護工作服,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接收、轉讓易製毒品、劇毒品。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應在存儲容器外加貼帶有品名的標籤,根據其特徵分類儲存。存儲容器較多時,可將盛有同一類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個盒子內,並在盒子外加貼標籤,用畢及時放回原處。不允許未加貼危險化學品品名的試劑瓶隨意擺放;不允許危險化學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溫、潮溼、漏雨的環境下存放。

第十七條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處存放。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要嚴格按類別存放保管,並設定明顯標誌,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存儲。

第十九條實驗人員要定期對實驗室存放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和清理,防止因變質、泄漏或被盜而引發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的存放保管應由專人負責,加鎖存儲,並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

第二十條移動危險化學品一定要將包裝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內搬

運,防止因脫落、碰撞而引發事故。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動火。需動火作業的,須報保衛處審批。動火作業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制訂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設定監護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使用高壓氣瓶要套有防震墊圈,直立放置並用固定鏈固定穩妥。要遠離熱源,避免暴曬和強烈振動。氣瓶每次使用完畢後都要進行漏氣檢測。

第二十三條存放高壓氣瓶要分類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氣體和助燃氣體鋼瓶必須分開放置。一般情況下,實驗室內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氣瓶數量不得超過2瓶。

第二十四條在搬動高壓氣瓶時,應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並減少碰撞。在搬運充裝有氣體的高壓氣瓶時,可用特製的小推車或用手平擡及垂直轉動。嚴禁用手執着開關閥移動氣瓶。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委託天津市環境保護局認可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相關係派專人負責回收處理,嚴禁將實驗產生的危險化學品殘渣、廢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在室外隨意堆放。

第二十七條實驗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按環保規定分類處理。實驗室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種類分別設定廢液桶,並將有機溶劑類、氯族類、重金屬類等有毒有害物分開存放,集中處置。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暫存、運送和處置,要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不得非法轉移和運送。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使用、銷售、貯存、運輸危險化學品。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隱患的,學院將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理;造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學院保衛部、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化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順利進行,保護校園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危險化學品包括:

(一)列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劇毒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中的335種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劇毒化學品;

(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5號令)規定的三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國家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易製毒化學品。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行學院、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一)學校成立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實訓中心與設備管理處、人事處、科研處、保衛處、及相關學院(系)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制訂有關管理規章制度,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監督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

(二)學校相關係部處室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並設定專職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學院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制度,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瞭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臺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三)實訓中心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做好危險品領用和使用記錄,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安全責任書等,經學院(系)審覈確認後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五條全校從事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應同時接受上級環保、衛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申購與報廢

第六條學校危險化學品申購實行歸口管理,由實訓中心與設備管理處統一辦理公安機關核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登記證》和《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證》,協調申購有關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採購。

第七條實驗室購買劇毒(易製毒)化學品,須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購實驗室填寫《黔西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申購表》,內容包括使用責任人、使用場所、用途、用量、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廢物處理等;擬購危險化學品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申購實驗室提供有資質供應商資料。

(二)單位審覈。學院主管領導覈實同意後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實訓中心與設備管理處審覈同意後,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凡購置劇毒化學品的實驗室,必須同時向保衛部和環保辦申請備案。

(三)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審覈同意後,印製發放“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四)購買供貨。根據“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申購實驗室與供應商聯繫供貨,由供應商或有資質的運輸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同時將“劇毒(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複印件反饋給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存檔。

第八條申請進口劇毒(易製毒)化學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劇毒(易製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劇毒(易製毒)化學品。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與使用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學校專用倉庫(黔西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危險化學品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溼、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三條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溼、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四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五條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六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標籤要有鮮明、醒目的標誌,要有專用的量器及分裝器材;移交時,凡不是原包裝或是已啓封的,都必須稱量實重。

第十七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並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監控裝置。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覈合格獲得上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參照《使用有毒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教學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是分管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直接責任人。使用和保管劇毒化學品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所接觸物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和防護急救常識。凡學生實驗使用,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分發學生實驗用量一般不得超過當天使用所需量。學生實驗操作時,要有指導教師親臨現場指導,並作好每次使用情況的記錄。

第二十條在學校危險化學品倉庫領用化學品,須填寫“黔西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危險化學品倉庫化學品申請報告單”,詳細註明品名、規格、數量和用途說明,並經單位負責人審覈簽字、蓋章,必須雙人領用(其中一人必須是經書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劇毒化學品必須以一次實驗的用量領取,且在當日進行實驗前領取;領取後的劇毒化學品應放入具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內;領取後須儘快返回實驗室,嚴禁隨身攜帶、夾帶有劇毒化學品出入其他單位和部門。實驗室使用劇毒化學品時,必須一次全部消耗或反應完畢,做好實驗記錄並備案。如果沒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應完畢,必須及時將剩餘劇毒化學品歸還學校危險化學品倉庫,並做好稱量登記。實驗室嚴禁存放劇毒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管理及費用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相關單位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查找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如發現有丟失、被盜等情況,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向保衛部報告。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保衛部、環保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預定應急救援預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立即報告保衛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環保辦。

第二十七條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並醒目張貼,嚴格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