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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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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參考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和噪音治理、防暑降溫等。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2、 管理組織和部門職責

2.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公司健康安全科管理,綜合管理部配合,生產車間(廠)負責實施。

2.2部門主要職責

2.2.1健康安全科

全面負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將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議事內容。

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公司安全衛生工作計劃和安全衛生技術措施。

負責做好生產現場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評價管理,確定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和檢測週期,並根據質檢科報告的監測結果建立臺帳,提出職業危害因素超標崗位的整治意見,並監督實施。

負責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大修項目和新產品開發的職業安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及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督促項目實施過程中安全衛生裝置、防護設施的設計、安裝、投用,做到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技術的科研和推廣工作,綜合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負責公司安全衛生設施、防護用品、器材的配置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遠興江山化工有限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規定》的要求,負責做好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監護體檢,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負責做好患職業病員工與工傷員工的醫療、康復工作,動態掌握患病與工傷員工的健康狀況。

做好職業安全衛生的教育培訓工作,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體檢結果的告知,負

責編制《毒物周知卡》、警示標識。

2.2.3綜合管理部

規範簽訂公司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員工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告知員工本人。

根據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以及職業禁忌症的要求,負責做好新員工的招收(包括臨時工的錄用)工作,優化在冊員工的人力資源配置,做好崗位人員的調配工作。

根據《勞動法》規定,合理安排加班、加點,做好保健費、防暑降溫費的發放工作。

2.2.4其它職能管理部門

按照職能分工,配合做好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相關工作。

2.2.5各生產車間(廠)

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認真執行公司各項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規範。實施各項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計劃。

認真配合公司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加強內部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的管理監督檢查與考覈。

3、管理內容

3.1 從源頭消除職業危害因素

3.1.1 各生產單位應合理組織好生產,嚴格執行各項工藝操作規程,強化無泄漏管理,嚴防有毒有害物質的無組織排放。

3.1.2 加強對各生產部門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及噪音治理,健康安全科要嚴格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進行監督、檢查與考覈。

3.1.3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採用通風淨化環境等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確保清潔文明生產。

3.1.4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提高裝置長週期執行能力。

3.1.5 爲進一步消除生產現場的危險、危害因素,改善工作環境,健康安全科應根據生產和現場環境的特點,與技術革新、改造工作相結合,有計劃地開展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專題調查與科研工作,改善崗位環境條件。

3.2 加強生產現場職業危害因素防護設施的建設和執行,提高防護保障能力。

3.2.1 新、改、擴建工程、大修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批准實施後,健康安全科必須主動參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重點做好職業安全衛生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及安全、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

收工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檢查與監督,確保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2.2 各部門對已配置的報警儀器、現場急救設施、衝淋設施等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納入正常生產設施的管理軌道。保持完好並有效執行,同時 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健康安全科每月必須進行設施執行情況檢查,對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不能正常執行的設施狀況進行考覈,監督相關部門整改。

3.2.3作業場所根據實際需要確需增加、更換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器材的,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健康安全科審批。

3.2.4各所在部門應定期對生產現場塵毒治理設施的執行效果進行評價,及時向車間、班組及有關人員提供資訊,對勞動環境條件較差崗位提出治理設施改善或改造建議,對批准的治理措施積極配合實施。

3.3 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3.1根據生產特點和作業環境需要,做好個人防護用品、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儀器的配置工作。

3.3.2各生產部門應嚴格執行個人防護設施的使用管理規定,加強日常檢查與監督,切實預防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的影響,保護員工健康。

3.3.3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詳見公司《安全消防裝置設施與器材管理辦法》。

3.4加強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有效預防化學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3.4.1 生產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由質檢科負責:

3.4.2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的管理

爲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職業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和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成效,對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點、定期監測。

根據原化學工業部《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規,由健康安全科、質檢科等確定公司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設定原則、測定週期和監測標準。

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設定後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和變動時,須報健康安全科批准。

各測定點設有專用電路,未經健康安全科同意,不得隨意移動。

採樣方法和要求

a) 採樣點應代表工人實際接觸塵毒的情況,採樣高度應選位於工人操作的呼吸帶高度採樣。

b) 爲使採樣符合標準要求,在製造環境假象、停車、插盲板、現場出現事故的情況下不應採樣。

c) 採樣方法和用具必須符合監測的技術要求,確保檢測數據準確。

d) 塵毒濃度的分析方法統一採用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車間空氣檢測檢驗方法》所規定的方法測定。廢水監測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現場監(檢)測

a) 質檢科按要求進行公司作業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定,作出監測報告。

b) 監測報告分送公司領導、有關部門和人員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監測報告由健康安全科存檔備查。

C)現場防護設施施工、工藝改造前後,均應進行評價性測定,並出具評價報告。

3.4.3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管理詳見公司《生產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3.5 作業場所環境評價

3.5.1 作業場所環境的評價,包括塵毒、噪音監測點的評價,每個季度評價一次,評價以國家頒發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爲依據。

3.5.2 測定點的評價,以一個季度所測定的全部數據中符合標準的數據點三分之二以上,則這個點定爲合格點,否則爲不合格點。

3.5.3 廠區及作業場所環境的評價,是以廠區、生產崗位總測定,即:

3.5.4 對作業場所環境合格的測定數 ×100%=合格率 全部測定點數 塵毒的評價應分別進行,粉塵測定點的合作率低於80%,毒物檢測點的合格率低於90%時,應及時通知所在部門採取措施。廢水測定點根據各污染物排放標準而定。

3.5.5 塵毒、噪音測定點凡已達到標準的必須保持穩定,不準回升,測定點發生回升或合格率低於規定要求的,將對所轄部門和崗位進行經濟責任制考覈。

3.5.6 統計報告

3.5.6.1 質檢科監測人員負責及時填寫塵毒、噪音等其他危害因素監測報告單送公司有關領導、健康安全科、監測點所在部門。

3.5.6.2 健康安全科以各自職能每月按上級要求填寫塵、毒等危害因素監測報表,根據監測數據和

分析報告進行評價,並落實整改措施。

3.5.6.3 健康安全科要按上級要求建立健全塵毒、噪音、廢水測點的統計臺帳和檔案。

3.6職業危害因素告知

公詳見司《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7 職業危害防治

3.7.1有計劃地開展職業安全衛生及職業病防治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根據企業職業危險、危害因素及防治設施的現狀,在每年初制訂年度職業安全衛生及職業病防治計劃,明確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項目、內容及實施單位。公司健康安全科按照分工每季度開展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向分管領導反饋。

3.7.2 制定實施職業危害事故的應急預案,防患於未然。

公司根據存在的化學物品危險源目標制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化學事故醫學救援預案》,並經常組織進行演練。透過事故防範和建立有效的應急程序,明確承擔救援的人員和隊伍的分工,發揮一切積極因素,使任何可能引起的重大事故能有條不紊地迅速展開應急救援行動,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及時引導職工和周圍羣衆防護和疏散撤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達到預防和減災的目的。

3.8深入開展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詳見公司《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各職能部門、生產車間(廠)應廣泛開展安全衛生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採取黑板報、幻燈、上課等宣傳形式,教育和督促員工(包括臨時工)嚴格按規定使用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落實好個人防護措施,逐步提高員工個人衛生意識和防護能力。

3.9職業健康監護

詳見《遠興江山化工有限公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規定》

3.10加強對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職業中毒及工傷搶救工作的管理

詳見《職工工傷職業病管理規定》

3.11噪聲治理

3.11.1公司生產崗位噪聲治理由各生產車間(廠)負責,健康安全科配合。

3.11.2噪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