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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農田水利條例》調整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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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農田水利條例》調整了什麼?

2016《農田水利條例》調整了什麼呢?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透過了《農田水利條例》。在國務院政策吹風會上,水利部副部長田學斌、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司長王愛國就《條例》制定情況做了詳細介紹。

一是明確了農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則。規定發展農田水利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並重;

二是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制度。規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廣泛徵求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三是強化了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強化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四是完善了農田水利工程執行維護機制。區分不同情況規定了工程執行維護主體和維護責任,建立了執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規定佔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應當予以補償;

五是規範了農田灌溉與排水管理。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合理確定水價,加強水質監測、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鼓勵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技術和措施;

六是規定了保障扶持措施。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國家從金融信貸、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技能培訓等方面對農田水利發展給予扶持。此外,還針對有關違法行爲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田學斌強調,本次《農田水利條例》將建管並重作爲發展農田水利基本的原則,同時採取四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明確管護的主體,新建的工程按照"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要求落實管護主體。

第二,要落實管護責任。透過進一步明晰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管理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推行"兩證一書一臺賬"的制度來明確各個方面的管護責任。

第三,保障管護的.經費,按照國家財政適當補助,水費計提以及工程所有者、使用者分攤的方式,建立一種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的合理負擔機制。

第四,進一步提高基層管理和服務的能力,進一步健全農村水利基層服務組織和服務體系,發揮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