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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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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

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1

一、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二、週一至週日爲工作日,週六與週日爲準許輪休日,如需在週一與週五之間輪休的,必須經過部門主管簽字方可生效並將在週六與週日補上班。如未補上班的,按照事假處理。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書寫請假條,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准;3天以內的(含3天),由辦公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准。辦公室主任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准。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病假需出示醫院病歷證明,無證明的按事假處理。

四、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52天)÷12月=26.08天。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數扣除相應的日工資,即:月工資÷26.08*事假天數=應扣除的事假工資。

五、上班時間開始後2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扣20元;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一天論處。提前1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扣20元;超過15分鐘者,按曠工一天論處。

六、經電話查崗不在崗者,需回電話超過5分鐘者,按曠工處理;出現3次以上同類情況的,公司做開除處理。 超市促銷員上崗前需電話告知已上崗,如檢查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出現3次以上同類情況的,公司做開除處理。累計3次不接電話者,扣除100元的電話費補貼 ;累計5次不接電話者,公司做開除處理。

七、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並做開除處理。

八、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並給予一次口頭警告;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並做開除處理。

九、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並做開除處理。

十、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的,視爲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一、上班打卡是作爲公司員工的義務與責任,打卡制度人人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未打卡經證明人在崗位的,未打卡一次扣10元;累計兩次未打卡,人員在崗的扣除30元;累計三次未打卡,人員在崗的扣除50元,累計3次以上5次以下未打卡者,人員在崗的按照礦工一天處理;累計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打卡者,人員在崗的,扣200元;10次以上未打卡者,做開除處理。(確實有特殊情況的,逐級簽字證明後方可免於處罰。忘記證明的,後果由個人承擔。)

十二、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決定春節值班的人員每天補助100元。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爲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三、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篡改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做開除處理。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終獎勵評比資格。

( 注意事項:以上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開除處理者,不結算所有公司制定的工資待遇以及福利待遇 )

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2

爲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亂紀行爲,保持公司員工隊伍的清正廉潔,根據有關黨政紀規定製訂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要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紀委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廉政準則》和市建設黨工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辦事,嚴禁不按規定程序操作或越權審批;

二、堅持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辦事結果,自覺接受監督;

三、工程建設項目和大宗設備、物資採購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或議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和供貨方;

四、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精神,反對講排場、擺闊氣,搞鋪張浪費;對外接待要嚴格按標準執行;

五、勤政廉政,嚴禁利用職權“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當事人的宴請或高檔娛樂消費等活動。外單位請柬,一律交公司辦公室由公司領導酌情處理;

六、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爲自己或親友謀利,未經批准不得公車私用;

七、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接受禮金、信用卡、有價證券以及各種貴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禮物必須如數交財務部登記,並按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保密制度 爲保守公司祕密,維護公司利益,制訂本制度。

一、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公司祕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祕密。

二、公司祕密是關係公司發展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祕密包括下列祕密事項:

1、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祕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衆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帳戶帳號;

7、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祕密事項。

三、屬於公司的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印製、收發、傳遞、保管,非經批准,不準複印、摘抄公司檔案、資料。

四、公司祕密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祕密的員工,未經批准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祕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祕密。

五、記載有公司祕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六、對保守公司祕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祕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後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七、總經理室、財務室、主任辦公室等機要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更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八、辦公室應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保密情況。

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3

1、 設立完備的酒水領發、保管、核帳崗,工作時間內始終保持有崗、有人、有服務、用規範、程序完善。 酒水領料單一式三聯,第一第二聯給倉庫和財務,第三聯酒水員留存,按編寫號將領料單交酒水主管進行成本覈算。領料時必須將品名、數量填寫清楚,交酒水主管簽字後生效,如有塗改,按廢單處理。酒水員領用酒水途中損壞,按實物價格賠償。

2 、上崗的工作人員按規定着裝,做到儀表整潔,合乎員工守則要求。

3 、熱情主動爲廳面服務,及時瞭解和掌握各餐廳、酒吧、宴會廳的業務情況以及重大活動,配齊和備足所需的各類酒水,保證供應不脫檔。

4 、經常與配送溝通聯繫,及時提出申購計劃,按照經濟批量法原則,控制好酒水的領進量和倉儲量,確保不過多積壓。對快要到期的酒水不予收貨。

5 、本着先進先出的原則,保證所有酒水不超保質期限,距離保質期一個月的需向主管申報,否則由該吧員承擔責任。

6、酒水員每日必須對酒水的品種和數量進行盤點,若倉庫無貨要及時請購。領取或發生每筆酒水,均需填單登記,確保數量、品種的準確,並做到經常盤點核對,保證帳物相符。

7、營業前酒水員必須把每聽飲料擦乾淨,營業時,吧員要見單出貨,保證酒水不丟失,營業結束後酒水員要彙總酒水單,並與帳臺進行覈對,並做好記錄,每日酒水報表必須填寫清楚,做到日清日結酒水毛利,每月酒水主管要對酒水倉庫進行一次盤點。吧檯酒水未經允許不得外借或挪用。

8、各類酒水、飲料堆放整齊。對週轉快、領量大的應放在出入方便,易拿易存的位置;對名貴的,用量較少的酒,應妥善存放在櫃子內或板垛上,確保安全無流失。

9、努力做好成本控制,按酒水標準制作,杜絕浪費。

10、各種存放必須符合保質要求,在保質期以內使用,無破損酒瓶及嚴重癟頭的酒水流入營業場所。

11 、做好各類空廢瓶、罐及酒水週轉箱的回收工作,減少浪費。

12 、保持營業環境以及倉庫的乾淨整潔,要求擺放整齊有序,無積灰、無垃圾、無四害、無蜘蛛網。酒水倉庫內保持通風,溫度適當,無潮溼黴味。

13 、建立財產三級帳,做好各種設備設施的經常檢查和清點工作。對財產的報廢、添置均應有記錄。

11 、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消防常識並熟悉來火裝置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12 、酒吧各點由專人負責,如有人替班,需對該點的酒水及物品盤點交接。對廳面反映的意見處理及時, 並有記錄。

13 、全體員工遵守員工守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利用職務之便之私吃私拿或饋贈他人或飲料。

14 、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清楚,並有記錄。

酒水銷售日常管理制度4

爲規範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資訊。《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資訊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繫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三、酒類經營者採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複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覆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籤審覈證書》複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四、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籤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啓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繫電話。

五、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六、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 禁止批發、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僞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八、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燬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