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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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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1

第一條爲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地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實施的對單位實行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指標控制,逐級履行,獎優罰劣,強化單位內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單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管理不力,致使本單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標的,應承擔本規定的責任。

本規定所要控制的交通違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定的車輛駕駛員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爲。本規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規定的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四條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具體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處罰。駐津各軍事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備司令部參照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對私有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和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指標控制,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承擔。

第七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對各區、縣年度交通違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年度控制指標。

第八條單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並根據需要指定一個部門(人員較少的單位可確定一名交通安全員)具體負責。

第十條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次數,確保不突破指標,並接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各單位須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開展羣衆性的安全活動,對檢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嚴禁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安全設備不合格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考覈、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制度的,給予懲罰。

第十四條對落實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對不按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的單位,由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對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被限期整改的單位,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本單位交通違章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過一個指標處50元罰款;

(三)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處300元罰款,重大事故處500元罰款,特大事故或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違反交通安全責任制,根據情節輕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採用掛黃牌、組織單位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學習的行政措施。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超標的區、縣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處罰時,須填寫處罰決定書。

第十九條受罰款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送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

第二十條對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幫助各單位搞好安全責任制,做好服務工作;交通民—警必須秉公、廉政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是指各區、縣交通警—察支隊、大隊。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2

第一條爲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責任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通報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措施;

(三)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建設、教育等部門以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

第七條責任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對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未滿3年的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實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機構或者指定專職、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落實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四)負責本單位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工作,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五)組織本單位機動車輛按期參加檢驗,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及時辦理報廢、註銷手續;

(六)及時瞭解掌握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人狀況,有不適合駕駛情形的不得安排其駕駛。

第八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與之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對駕駛人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旅客運輸車輛;

(三)對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一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

(四)定期對車輛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資訊進行檢查和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五)定期組織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學習。

第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學校、幼兒園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術狀況附合國家標準的客車,並應當統一標識、標牌。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十條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與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驗收、考覈。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宣傳報道,免費發佈道路交通安全資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組織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報制度。對責任單位駕駛人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或者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及時通報其單位。對事故多發的責任單位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指導幫助整改。

第十四條對交通事故多發、死亡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市、縣,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

第十五條責任單位不按本規定落實安全責任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導致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