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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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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1

爲了加強校園網的執行和使用管理,保證校園網絡的資訊安全,爲我園的教育和科研活動提供先進的資訊交流手段和豐富的資訊資源,實現資源共享,支援和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根據有關規定和學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所提供的資訊負責,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等犯罪活動。

二、愛護我園形象,不在網上發佈虛假和有損學校聲譽的資訊。

三、愛護網絡設施設備,正確使用計算機及其他相關設備,未經同意,非本園工作人員不得使用。

四、注意做好病毒防範工作,不執行來路不明的軟件,不接收不查閱來路不明的Email,及時升級殺毒軟件。

五、提高電腦使用效率,及時發現並提供網上或自行設計的優秀教學資源。

六、不下載收費軟件,在工作時間不得利用網絡聊天、娛樂和從事其他與教育教學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設立兼職網管人員負責協助我園開展資訊技術教育和網絡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資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方便工作人員使用。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2

爲了充分利用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實現網絡資訊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證幼兒園網絡的安全穩定執行,促進園內資訊資源的交流與共享,發揮幼兒園網絡在教育、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網絡資訊工作以服務與教學、科研和教育管理爲中心,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規劃、集體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園網絡資訊管理小組代表幼兒園行使管理職能,各班、辦公室等爲二級管理組織。

三、園網絡資訊管理小組四幼兒園網絡資訊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幼兒園網絡資訊工作的全面管理、組織協調、網絡安全、技術服務諮詢、網站執行維護以及教育、教學、辦公管理平臺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四、園網絡資訊管理小組主要職責:負責幼兒園網站的建設、執行維護、安全保護和管理服務。

五、二級管理組織主要職責:負責將各班有效資訊及時上報園網絡資訊管理小組。

六、資訊管理相關要求:

1、各班每學期至少提供1篇資訊,並確保做到資訊的準確性、時效性和適用性,並由園網絡資訊管理小組記錄資訊上報和刊登情況。

2、每位教師每學期在幼兒園網站上至少提供1份優秀教案,每年提供1篇論文(或案例分析、教育教學經驗);

3、每週五下午園網絡管理小組負責更新網站相關資訊。

七、幼兒園資訊統一由園網絡資訊管理小組上傳。

八、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幼兒園網站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不良資訊。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3

爲保證我園網絡的正常執行,對於安全管理人員,特制定本制度。

1、組織全體教師認真學習《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提高教師的維護網絡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覺性。

2、負責對本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用戶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使他們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

3、加強對資訊發佈的審覈管理工作,杜絕違犯《計算機資訊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4、一旦發現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資訊網絡安全的活動的,做好記錄並立即向幼兒園行政報告: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資訊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資訊網絡資源;

(2)未經允許對計算機資訊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經允許對計算機資訊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5)從事其他危害計算機資訊網絡安全的活動。

5、在資訊發佈的審覈過程中,如發現有以下行爲的,將一律不予以發佈,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有意影響幼兒園穩定局面;

(8)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

6、接受並配合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資訊、資料及數據檔案,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透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爲。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國家教育部發《學校財務制度》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 學校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人員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在統一財經政策、統一預算管理、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的前提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學校在校內部分單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六條 校財務處作爲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財務處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全校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管理辦法,擬定校內財經政策,參與學校經濟方面的決策。

2.負責組織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負責完成決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配置學校資源。

4.負責全校的財務收支和收費管理,負責事業性支出的校內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5.負責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和清產覈資工作。

6.負責對二級財會機構的業務領導和監管工作。

7.積極開展會計覈算,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嚴格控制各項開支,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8.負責校內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校內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財經紀律。

9.負責全校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工作。

10.其他財務與會計工作。

第七條 學校根據綜合管理和財會業務的需要,在校內相應單位和部門設立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爲校財務處的派駐機構,其財會人員由財務處委派,其財會業務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指導和監管。二級財務機構的設立由校財務處提出,經分管人事和財務的副校長會商同意後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八條 學校按照《會計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校財務處和二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學校財務處正職的任免應事先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副職的任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校的財會人員歸口財務處統一管理。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考評、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校財務處會同人事處辦理。全校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覈、獎懲、繼續教育等統一由校財務處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全校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樹立嚴謹的工作作風,遵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會計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

學校財會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程序、要求進行財會工作。對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出現的違法行爲,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財務處、二級財務機構、校科技產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校內財會人員的聘任實行迴避制度。各單位責任人、財會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工作,同一單位內的會計和出納也不得是親屬。需要回避的親屬爲: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第三章 學校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財務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等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預算內、外一切財務收支均須納入預算範圍,由學校統一覈算,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預算由校財務處根據學校年度計劃和各單位收支計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的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透過後,報江蘇省財政廳審覈批覆後執行。預算一經批准,即對學校財務收支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爲了維護學校預算方案的嚴肅性,經批准的預算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區別情況進行辦理。其中:調減預算由財務處直接辦理;需要追加預算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主管財務的副校長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由校長審批;金額在20萬元以上需報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財務處根據審批報告或決議辦理預算的調整。

第四章 學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學校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1、財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收入。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縱向)、其他經費撥款(房改經費、醫療經費等)。

2、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的收入,含學生學費、住宿費、培養費、各種辦班收入、實驗教學服務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獨立覈算單位,其開展的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

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學校附屬獨立覈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如:附屬中小學獨立覈算單位上繳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學校在上述規定範圍之外取得的各項收入。含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企業利潤等。

第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交由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校內各單位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分學校收入。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處,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 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由校財務處審覈報經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的發票、收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據,並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統一印製或監製校內結算、管理票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領購、印製、買賣、代開、轉借和銷燬票據。

學校校辦企業其生產經營應使用稅務發票,其發票的購買、使用按照稅務部門規定辦理,按規定可使用行政事業收據和校內收據的除外。

第五章 學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學校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等。

1、事業支出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支出、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2、經營支出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覈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相互配比。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所發生的支出。學校應在保證事業支出的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覈批,列入基本建設計劃。自籌基本建設資金與國家撥給的基建投資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按項目進行覈算。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單獨列支。

4、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進行補助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覈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有關部門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按要求單獨覈算,並定期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按不同的經費支出類別和金額大小分級審批。

學校的各類開支應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校各級財務部門和單位應根據預算確定的項目、範圍、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對超出預算和無預算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校內各單位的財務支出審批,應指定一名單位負責人簽字,實行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樹立勤儉辦學的觀念,嚴格控制支出,杜絕浪費現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實際發生數。 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中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涉及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等方面的開支,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發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二級單位財務部門應嚴格維護財經紀律,執行國家財經制度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向校財務處報告。

第六章 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 結餘指學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餘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餘部分併入學校結餘。

第二十七條 學校結餘除專項資金結餘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全部轉入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前或以後年度收支差額。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條 修購基金可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可轉入修購基金,專門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條 職工福利基金可按事業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規定提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支付學生獎學金、學生貸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基金是由學校按照國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於建設職工住宅、住房補貼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其他專用基金。

第三十四條 專用基金的使用應遵循“先提後用、量入爲出”、“專設帳戶、單獨覈算”、“區別性質、專款專用”的原則。專用基金統一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八章 學校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

1、現金是指學校及二級覈算單位的庫存現金,主要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數額不得超過銀行覈准的限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理》的規定,在規定的開支範圍內使用。

2、銀行存款是指學校及各二級覈算單位必須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銀行帳戶,學校銀行帳戶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對獨立覈算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校辦企業,經校財務處審覈批准,可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的變動或撤消須報經校財務處批准。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的銀行存款戶應按不同帳號設立銀行帳,必須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結算,及時、定期逐筆覈對相符,每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列明未達帳項。

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錢、帳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現金。

第三十八條 應收及暫付款是指學校應收未收或暫時墊付,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滯在結算過程中的資產,體現爲學校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

學校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必須及時、定期對應收及暫付款進行清理、結算,促使應收及暫付款及時收回和報銷,不得長期掛帳。對校內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佔用應收及暫付款,如差旅費借款返校超過半個月,匯出款項超過兩個月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部門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可在個人工資和單位預算指標中扣還。特別要加強對離校人員的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以免給學校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學校應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建立壞帳覈銷制度,對於確實無法回收的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若屬個人原因應追究個人的責任,若屬非個人原因,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覈銷手續。未經審覈批准,財會人員不得私自核銷壞帳損失。

第三十九條 借出款項是學校借給校內附屬單位(獨立覈算單位和校辦產業)的各類週轉金性質的款項,一般借出期限爲一年以內。

借款單位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歸還學校借款。對逾期不還學校借款的單位,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學校將對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從其相關經費中予以扣還。

第四十條 存貨是指學校爲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過程中而購置的各種器材物資,包括專用材料和物資、低值易耗品、文具辦公用品等。 學校爲了保證教學、科研等活動正常進行,必須加強對材料的管理,物資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材料採購、驗收、保管、領發和使用等環節的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學校材料物資的安全完整。

各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並上報校財務處。

第二節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爲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爲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學校財務部門會同有關分管部門制訂。

房屋和建築物是指學校擁有佔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校辦產業用房、庫房、學生宿舍用房、職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運動場、停車場(庫)、紀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圍牆等;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水、通氣、通油管道、通訊、有線電視線路、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專用設備是指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用途的設備,如電教設備、實驗室儀器設備、醫療、體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設備是指學校的各種通用性設備。如辦公用傢俱、計算機、空氣調節器、一般文體設備等。

文物及陳列品是指學校擁有和接受捐贈的供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用的各種文物、古物、字畫、紀念物品等。

圖書是指學校圖書館及院系、單位、科研課題組儲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類書籍、期刊和雜誌。透過光盤、磁盤存儲的電子出版物亦作爲圖書管理。

其他固定資產是指沒有包含在以上五類中的固定資產。

第四十三條 學校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分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置審批制度。學校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做到資源共享、優化配置,要經過有效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複購置而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成批量或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實行集中採購制度和進行招投標制度,以降低購置成本,減少浪費,防止學校權益受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經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備室與設備管理處等有關部門鑑定後經相關校領導審批後報財務處、設備處覈銷固定資產帳。對單臺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的報廢、轉讓,需上報國防科工委批准,20萬元以上的需報財政部批准。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入校財務處統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費用後全部轉入學校修購基金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節 無形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爲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着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下由有關分管部門歸口管理。學校及各分管部門應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益,保證無形資產的完整,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應維護學校的利益,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

第四十九條 學校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外購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費用計價;自研的無形資產須經過法定程序認定後按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計價;接受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捐贈方提供的反映其價值的資料入帳,若無資料可參照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入帳。

第五十條 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和投資應當嚴格審批程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學校爲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節 學校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五十二條 按照投資方式的不同,學校對外投資主要分爲經營投資和債券投資兩種。經營投資是指學校出資興辦的校辦企業或與其他企業聯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債券投資是指學校透過購買債券方式進行的投資,包括購買國庫券和其他各類債券。

第五十三條 對外投資的原則,以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爲前提,不得用國家財政撥款和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五十四條 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法定評估機構由校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學校委託和聘請。

第五十五條 學校所有的對外投資項目都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學校重大對外投資行爲(含對校內投資)應當經過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對外投資屬於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資產的劃轉手續。學校二級單位不得自行決定本單位的對外投資,確需對外投資的,應先將方案報校財經領導小組會議初審,認爲確有必要或可行的,再報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五十六條 學校必須明確自身與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的產權關係和經濟關係,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各單位及被投資企業和單位不得使用學校的資產從事期貨、股票等高風險投資。

學校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和投資回報制度。

學校對校內各單位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用資產超出學校覈定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

第九章 學校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五十八條 借入款是指學校因借貸行爲而形成的負債,指學校向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其他部門借入的資金,主要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科技開發、校辦產業週轉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因事業發展需要借入款項時,應堅持謹慎原則,嚴格控制借款規模,事先制訂詳細的借款計劃和還款計劃,必須經過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同時要加強對借入款項的管理,確保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借入款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學校任何單位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機構和外單位借款,不得向社會公衆集資,不得給所屬企業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將銀行帳戶或營業執照轉借他人或變相轉借他人。

第六十條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學校因未及時與對方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而形成的一種負債。

學校各單位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項的管理,指定專人管理,保證及時清理和結算。

第六十一條 應繳款項是指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稅務及主管部門的各類款項。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類應繳學校的款項,不得無故拖欠。

第六十二條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託代爲管理的各類款項,代管款項主要內容包括黨費、團費、工會會費、掛靠學校管理的各類專業協會、會議費等。代管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屬於學校,但應將有關經費管理辦法報財務處備案,並作爲覈算的依據。學校財務因履行管理工作,徵得委託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第十章 學校內部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學校內部機構經學校批准發生劃、轉、撤、並時,應當進行內部財務清算。

內部機構進行財務清算時,學校應成立清算工作小組,對被清算單位的財務、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覈實各項財產、債權和債務帳目,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等工作,並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四條 被劃轉、撤併的內部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校財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查後呈報校長審批,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內部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撤消的內部機構,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設備處共同研究處理辦法。債權的追索原則上由原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負責。

3、合併的內部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設備處按規定進行調配。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六條 學校財務部門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二級覈算單位財務報告制度。對實行二級覈算的單位應按照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和校財務處的要求,定期向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報送財務報告,並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財務、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真實性進行檢查,以保證真實、完整地反映各單位的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情況。

第六十八條 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的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費用支出增減率等。

學校二級財務機構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由校財務處統一設定和修訂,以便於分析、考覈校內各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

第十二章 學校內部財務監督

第七十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全校各單位必須接受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的財務監督。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具體要求:

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對二級會計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財務審計。

建立健全校各財務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稽覈制度。

對學校二級會計機構和學校投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

對重要的財務會計崗位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向金融機構借貸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均應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根據校務公開的原則,定期在有關會議上通報學校財務狀況和預、決算情況。

對會計資料不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支援財會人員依法履行其職責和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維護其正當權益。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任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5

一、幼兒園教師必須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無大事不得請假,一個月內允許請假一天(按基本工資扣除)超過一天(按基本工資扣除雙倍),注:請半天假(在中午十二點前算天)

二、全勤的教職工每月發給全勤獎50元 ,有遲到。早退。曠工等現象無全勤獎,另外遲到。早退者則在當月工資中扣除10元/次。

三、教師要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不帶情緒進園,上班期間,不隨意換班。替班。更不能串班閒談一切無關工作的事情,避免孩子發生意外,嚴格做到:視線絕對不能離開孩子,不允許讓孩子替教師做事,堅持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打罵孩子。

四、孩子在園內發生責任事故(如磕傷。碰傷。燙傷。抓傷等)有上述情況,有當班老師自己負責,接送期間孩子在園內發生責任事故的,則有值班老師負責。

五、班中所有物品保管好,如有變動。丟失或損壞等及時報告,如隱瞞不報造成後果有老師負責,老師和孩子離開教室期間必須關掉所有電器,另外物品或工具不準隨手亂放,用完後必須放回原處。

六、教師在園內。園外都應維護教師形象和幼兒園聲譽,對待家長態度友好,避免與家長爭吵。孩子在室內外活動娛樂期間(如滑梯。蹦牀等玩具)必須有老師陪同看護,絕不能讓孩子自己玩耍,在午睡期間,各班孩子睡覺時,必須有老師值班。

七、每天記錄孩子出勤情況,對全勤的孩子給予獎勵,缺勤5天以上的孩子,老師必須主動與家長溝通詢問孩子的情況,家長意見不得隱瞞不報,否則按失職處理,同時要對家長意見做好書面記錄,每月的月底檢視記錄情況,以便我們改進。

八、飯前。飯後做好桌面地面衛生工作,注意孩子衛生,教室和宿舍每天必須消毒,每週六將被褥晾曬一次,午睡後必須做到被褥整齊,地面乾淨,被褥有污染及時拆洗,下班之前教室和宿舍全部打掃乾淨,今天的事不能拖到明天來做,查到則按失職處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當班老師10元/次。

九、在午餐和午睡期間,避免孩子發生意外,老師必須隨手關好大門並上鎖,才能進教室,老師離園前認真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將所用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整潔衛生。保證安全。方可離園。

爲使本園辦得更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環境,以上管理制度,望全體教職工嚴格遵守。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6

禮儀範圍:

1、嚴謹責罵,體罰,羞辱孩子。違者罰款50元/次。情節嚴重者罰款10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

2、同事之間發生矛盾,本着"反求諸己,自我反思,和諧諒解"的原則,找領導協調解決,禁止在工作期間,尤其是家長和孩子面前發生衝突、爭吵 。違者罰款50—100元。

3、工作期間使用普通話與孩子,同事,家長交流,禁止使用方言。

4、着裝得體,大方,舉止優雅,不濃妝豔抹,不留長指甲,不穿高跟鞋。

5、與家長交流或接待新家長自信,溫和,熱情,對自己所說的話負責。

6、不向家長所要財務,不收受家長財務。

工作規範:

1、工作時,精神狀態飽滿,激情投入,不散漫,不頹廢,不將生活情緒帶入幼兒園。

2、對待工作盡職盡責,一絲不苟,精益求精,敢於挑戰自我,敢於擔當。

3、工作時間不接打私人電話,不用手機聊天,違者罰款10元/次。

4、幼兒園上課,或幼兒午休時間,禁止在班內上網聊天檢視與教育無關的網頁。違者罰款10元/次。

5、以幼兒園的工作爲重,儘量不因私事請假<婚喪(除直系親屬)假除外>,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

6、每天早上按要求籤到,如沒簽到或忘記籤一次罰款5元。

7、教師在工作時間不得吃幼兒零食,否則點名批評。

8、教師不得擅自離開教室,如必需離開,必須保證一名教師在班,時刻保持幼兒的安全。

9、上班時間教師不得流動串崗,扎堆聊天等,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0、家長投訴一次(根據情節嚴重與否)罰款(10—50)。

11、出現一次安全事故(如:抓傷咬傷碰傷摔傷碰傷事故)輕微事故扣除10元,比較嚴重一次50元或承擔醫藥費百分之五十不等。

12、獎勵:

(i)全勤獎:每月出全勤(以簽到表,考勤記錄爲淮),獎勵50元。

(2)安全獎:當月無安全事故發生,獎勵帶班老師50元,保育員50元。

(3)績效獎:一月內家長無投訴,監控攝像無違紀,領導巡查無違紀,如有以上違紀現象,獎金一次性扣除。

(4)超員獎:按學校班級編制名額(教師子女不算在內),超出部分,班主任10元/人,保育員10元/人。

13、請假:

到副園長處領取請假條,寫明請假原因,經園長批准簽字後方可生效,回來後到財務室消假。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扣除當月全勤獎,另扣月工資÷22×請假天數。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離崗者視爲曠工,礦工一天扣除150元, 3天以上視爲自動離職,並扣除該月工資。

14、本園畢業生實習工資800元/月,有經驗教師實習工資1000元/月。

15、本園工資分教師,保育員,兩個級別,帶班教師基本工資1300元/月,績效工資50元/月。保育員基本工資1100元/月,績效工資50元/月;新聘用保育員第一學期基本工資800元/月。副園長職務補貼300/月。工齡工資:帶班老師、保育員每人30元/年累計,工齡工資工作一年以上開始算起。

16、本園教職工享受正常的國家法定節假日。

17、每月按時上交三本(會議記錄本、業務學習和教學心得本、教案本)逾期不交者扣除該月50元工資。

18、每月22號發工資,如遇週六週日,順延到下週一。

19、勤儉節約,節水,節電,。節物,發揚主人公精神,以園爲家。對嚴重浪費財物的教職員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進行罰款處理。

中心幼兒園管理制度7

爲保障學校資訊中心正常的教學和工作秩序,加強對計算機設備的管理,更好地發揮計算機設備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作用,促進我校教育資訊化的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計算機設備主要包括臺式微機、筆記本式微機、顯示器、掃描儀、打印機、UPS電流、穩壓電源、插座、鼠標、鍵盤、光驅、多媒體套件、網絡服務器、路由器、交換機等。

第二條制度管理範圍包括:辦公計算機、計算機教室、多媒體教室、網絡學習室、網管中心等範圍。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學校計算機設備的使用、調配維護及其管理。

第二章設備日常維護及管理

第四條資訊中心建立設備登記制,建立全校計算機設備檔案,內容包括機型、品牌、設備編號、購買日期、配置、使用部門和人員、IP位址、防病毒系統、維護保養記錄、維修記錄等。

第五條計算機設備的使用必須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其主要設備臺式微機的開關機順序:一般先開顯示器、後開主機、先關主機、後關顯示器,不要頻繁開關主機電源,開關之間至少要間隔2分鐘以上,絕對不能在帶電狀態下開啟機箱、拔插各種接口卡和連線,下班前要關閉電源。

第六條設備必須由專人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將保養維護記錄登記入“設備維護記錄表”。

第七條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做好故障或系統提示記錄並立即關機,按設備性質通知或送有關部門進行維修。

第八條計算機設備不得外借,確實工作需要,須經學校主要領導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好相關手續後,方可外借,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九條保證計算機設備和計算機機房清潔、防塵、通風,機房溫度和溼度適宜(溫度保持在20℃±5℃,相對溼度在40-70%)。進入機房必須換鞋(或鞋套),嚴禁吸菸、吃食品,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第十條加強機房安全保衛工作,增強安全意識,定期檢查各種用電設備和門窗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電、防雷、防水工作,機房和網絡中心安裝專業安防系統。

第十一條除網絡設備(含服務器)外,下班時應及時關閉設備總電源;在雷雨季節,下班時除拔掉電源進線外還應拔掉網絡進線,嚴防雷電損壞整機或部件。

第十二條不得利用學校網絡做與教學無關的事,嚴禁利用學校計算機系統上網發佈、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資訊。

第三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學校資訊中心、總務部門定期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對於設備發生損壞的,由資訊中心和總務部門進行技術鑑定,明確責任後,由責任人填寫《南師附中新城初級中學設備報損表》,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惡意損壞的,除賠償外,還須進行罰款處理。設備丟失時,先由保衛部門立案偵察,明確責任後,由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學校總務部門、資訊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