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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留樣觀察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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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關於留樣觀察制度要求

 規定留樣數量、留樣期限、留樣方法及使用、廢棄等各項管理制度,爲產品質量穩定性提供依據

 2.範圍

 2.1所有成品、主要原輔材料、半成品

2.2運營中心質量保證部認爲有必要留存的樣品等

 3.職責與權限

 化驗室負責留樣並觀察。

 4.內容

 4.1QA經理選任留樣管理責任人(以下稱“責任人”)並賦予其任務和責任。

4.2責任人登記留樣臺帳,進行留存樣品管理及留樣的檢驗及留樣檢驗原始記錄的填寫,並準確、真實地填寫留樣觀察記錄。

4.3責任人始終維持留樣間的清潔,留樣設施不得影響樣品質量,責任人應定期記錄貯存條件(溫度、溼度)及貯存狀態,有異常時及時向上級報告。

4.4留樣數量

4.4.1成品留樣應滿足留樣期間所有檢測的需要。

4.4.2主要原輔材料的留樣以全部檢驗項目的一次需要量的兩倍爲準。

4.4.3半成品的留樣數量一般以主要檢驗項目的一次需要量爲準,特殊情況由運營中心質量保證部另行規定。

4.5留樣方法

4.5.1留樣分重點留樣和一般留樣兩種。

重點留樣

----除每批正常留樣外,每月重點留樣一批,作爲考察樣品用

----新產品試產前頭三批應做留樣觀察

----質量不穩定的產品應做重點留樣考察

編號:xxx/QC-07-2010第2頁共2頁

一般留樣

----生產正常

----穩定的產品

4.5.2由化驗室向車間發放留樣通知單,派專人抽樣。

4.5.3樣品按包裝或摸擬包裝狀態貯存,按不同品種、生產批號及生產年度保管,便於查找。

4.6留樣的檢測

4.6.1所有產品的'留樣,均應按照內控質量標準進行全項檢測。

4.6.2一般留樣只做感官檢驗、理化檢驗。

4.6.3留樣的檢測頻度爲首次、3、6、9、12、18、24、36月。

4.7留樣期限

儲存到有效期限或使用期滿後一年爲原則,但技術中心質量處認爲必要時可增減留樣時間。

4.8其他留樣使用情況

4.8.1處理用戶投訴時,爲分析投訴原因的試驗。

4.8.2其它由技術中心質量處許可使用時。

4.9留樣的銷燬

各生產批次的留樣,在期滿後,自留樣櫃內取出,在QA人員現場監督的情況下予以焚燒銷燬,並作好銷燬記錄。

4.10記錄的儲存

留樣的管理記錄儲存到留樣儲存期滿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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