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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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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1、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財務、會計、稅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財務管理小組,管理組織負責人爲場所財務主管,場所一切開支均須經辦人、驗收人簽字、財務主管審批才能報銷入帳。大宗開支,由管理組織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3、宗教活動場所的出納、會計分設。可委託或聯合聘請會計人員代理其會計事務。嚴格按財務制度辦理財務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目清楚。

4、各場所必須就近開設銀行對公結算帳戶。出納現金要及時繳入銀行結算帳戶,銀行預留印鑑應分開妥善保管。

5、財務票據(緣簿、收據等)由協會統一印製,嚴禁寺廟私自印製、購買緣簿、收據。規範寫緣制度,寫緣收入應日清日結,出納收到緣款必須覈對簿款一致後開具收款收據。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並定期開啓,開啓時三人應同時在場,當場清點數額,並由三人簽字登記後,交出納入賬。

6、接受縣民宗局、協會的財務審查,按要求向協會書面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定期向本場所信衆公佈財務收支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