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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工作責任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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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家文物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文物辦發[2003]12號)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首位,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文物安全,特制定2003—2005年文物安全責任書如下:

文物安全工作責任書範文

一、責任要求

館長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對本單位文物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文物安全工作責任書。領導要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安全工作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線。

二、責任內容

(一)不可移動文物

1、本館所管轄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需要,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按法定程序予以公佈。在保護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保文物安全。

2、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保養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證不塌不漏,並定期檢查落實。對非國有文保單位所有人應簽訂保護安全管理合同

3、屬古建築的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定“嚴禁煙火”的明顯標誌,並應制定消防預案,責任到人,層層落實。

4、因管理不善造成在文物保護單位發生被盜、火災、人爲破壞、倒塌等事故,應根據情節予以追究責任。

(二)館藏文物

1、文物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水源設施,切實做好防盜、防潮、防蟲、防鼠、防人爲破壞的防患工作,確保文物的安全。

2、館藏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

3、庫房文物帳與物分別專人管理,應設立文物總帳和分類帳,做到物與帳相符,總帳與分類帳相符。

4、法定代表人要加強對庫房的管理,發現問題要採取有力措施,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工作總結《文物安全工作責任書》。節假日、夜間應加強巡邏,做到防範於未然。

5、館藏文物的借展、調撥、交換應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6、收藏單位不按規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範制度,或者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不力,造成文物被盜、火災、丟失、損毀等事故,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三)展廳文物

1、陳列展廳不得展出一、二級文物,陳列槍械等重要文物展品應安裝防盜設施,如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展出,保證文物萬無一失。

2、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爲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文物安全防患措施。展廳應安裝防盜報警設備,加強保衛人員和值班人員對展出文物管理,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

3、切實做好節假日宣傳接待工作,參觀場所應做好衛生防疫和消毒工作,確保各類參觀活動“健康、安全、有序”;通道應有明顯應急疏散標誌。

(四)建立安全防範機制

1、按《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的'要求做好達標工作。

2、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責任制,把文物安全工作責任到人、到崗,不留死角和盲區。

3、建立安全防範預案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隱患。

4、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並採取措施減少事故損失。

三、責任考覈

區局每年對龍巖博物館進行文物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覈,並把考覈結果作爲單位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四、責任追究

1、責任人對所管理的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對責任人給予批評和通報。

2、責任人不按規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範機制,或者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不力,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3、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規定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五、其它

在本責任書籤訂期限內,單位主要領導如有變動,誰接任誰負責,繼續履行本責任書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