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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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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旅遊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切實加強旅行社安全經營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遏制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旅遊局決定與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簽訂 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

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頒發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註冊,頒發工商營業執照的旅行社。

二、責任目標

(一)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機構)

1、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旅行社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300人以下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嚴格執行旅遊安全法律規定

1、依據《旅遊法》規定,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應急預案

對直接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等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遊活動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以下說明或警示:

(1)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3)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4)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羣體。

(5)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行社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規範經營旅遊業務

根據《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求助費用。

3、招徠、組織旅遊者發佈資訊,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4、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5、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詐騙旅遊者,並透過安排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導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遊者要求,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組織團隊出境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

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7、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爲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8、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包價旅遊合同必須符合《旅遊法》規定的內容。

9、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

10、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託社或代理社的基本資訊。

11、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2、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13、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14、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按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15、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16、選擇爲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17、組織、接待出入境旅遊,發現旅遊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遊主管部門或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本目標責任書一式三份,省、市旅遊局各備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監督人:

單位(公章) 負責人 (簽字)

責任人:

單位(公章) 負責人 (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