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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急預案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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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關於應急預案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

應急預案又稱“應急計劃”或“應急救援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爲迅速、有效、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用以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進程中,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相應的資源和策略等的行動指南。

應急預案實際上是標準化的反應程序,以使應急救援活動能迅速、有序地按照計劃和最有效的步驟來進行,它有六個方面的含義:

事故預防:透過危險辨識、事故後果分析,採用技術和管理手段控制危險源、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應急響應:發生事故後,明確分級響應的原則、主體和程序。重點要明確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緊急處置的程序和內容;明確應急指揮機構的響應程序和內容,以及有關組織應急救援的責任;明確協調指揮和緊急處置的原則和資訊發佈責任部門。

應急保障:是指爲保障應急處置的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各種保證措施。一般按功能分爲人力、財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訊與資訊、公共設施、社會溝通、技術支撐以及其他保障。

應急處置:一旦發生事故,具有應急處理程序和方法,能快速 反應處理故障或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的初期階段,使可能發生的事故控制在局部,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

搶險救援:採用預定的現場搶險和搶救方式,在突發事件中實施迅速、有效的救援,指導羣衆防護,組織羣衆撤離,減少人員傷亡,拯救人員的生命和財產。

後期處置:是指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後,爲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所採取的一系列行動。

二、基本要素

1.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參加單位、人員及其作用;應急反應總負責人,以及每一具體行動的負責人;本區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關機構;政府和企業在事故應急中各自的職責。

2.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地點;事故影響範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按所需應急反應的級別,劃分事故嚴重度。

3.通告程序和報警系統

報警系統及程序;現場24小時的通告、報警方式(如電話、警報器等);24小時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便於應急指揮和疏散居民);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向公衆報警的標準、方式、信號等。

4.應急設備與設施

可用於應急救援的設施,如辦公室、通訊設備、應急物資等;有關部門如企業、武警、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可用的應急設備;與有關醫療機構(急救站、醫院、救護隊等)的關係;可用的危險監測設備、個體防護裝備(如呼吸器、防護服等)。

5.能力與資源

決定各項應急事件的危險程度的負責人;評價危險程度的程序;評估小組的能力;評價危險所使用的監測設備;外援的專業人員。

6.保護措施程序

可授權發佈疏散居民指令的負責人;決定是否採取保護措施的程序;負責執行和核實疏散居民(包括通告、運輸、交通管制、警戒)的機構;對特殊設施和人羣(學校、幼兒園、殘疾人等)的安全保護措施;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難場所;決定終止保護措施的方法。

7.資訊發佈與公衆教育

各應急小組在應急過程中對媒體和公衆的發言人;向媒體和公衆發佈事故應急資訊的決定方法;爲確保公衆瞭解如何面對應急情況所採取的週期性宣傳以及提高安全意識的措施。

8.事故後的恢復程序

決定終止應急、恢復正常秩序的負責人;確保不會發生未授權而進人事故現場的措施;宣佈應急取消、恢復正常狀態的程序;連續檢測受影響區域的方法;調查、記錄、評估應急反應的方法。

9.培訓與演練

對應急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合格者上崗;年度培訓、演練計劃;對應急預案的定期檢查;通訊系統檢測的頻度和程度;進行公衆通告測試的頻度和程度及效果評價;對現場應急人員進行培訓和更新安全宣傳材料的頻度和程度。

10.應急預案的維護

每項計劃更新、維護的負責人;每年更新和修訂應急預案的方法;根據演練、檢測結果完善應急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