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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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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難免會有事故發生,爲了降低事故後果,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那麼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

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1

1 總則

1.l 編制目的

爲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障全縣居民飲用水安全衛生,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豫政〔20xx〕66號)和《洛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編制。

1.3 適用範國

本預案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全縣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縣城及各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本預案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暫指由本次報請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後,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覆的飲用水水源地爲準。

1.4 事件分級

依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事件分爲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分級顏色依次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1)特別重大事件(I級):指因危險化學品貯運過程中發生泄漏或者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城區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羣衆正常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級):指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件。

(3)較大事件(III級):指因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主要鄉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級):因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衆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爲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預防爲先的原則。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完善資訊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3)堅持科學處置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爲主、專業處置。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

(4)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公衆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堅持依靠科技優先原則。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6)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l 組織機構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縣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環保、公安、安監、交通、水務、衛生、氣象、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事務,透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縣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

(3)建立資訊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彙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資訊,向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4)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

(5)承擔組織評估、修訂本預案的具體工作。

(6)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繫,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 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並在新聞媒體定期發佈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水務局:負責公共供水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規劃後備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督促自來水企業採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督促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督促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參與事件現場處置調查、羣衆疏散,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

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經營等活動中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所引發的突發事故;協助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加強對全市各類工礦商貿、重點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採取措施,實現限水、停水期間的安全生產。

縣藥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由飲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資料的監測,採集,及時提供天氣實況;根據需要製作發佈天氣預報和氣象要素預報服務產品;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發改委:負責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協助組織工業企業地下水源井的應急供水能力恢復和取水設施的儲備和維護。

縣衛生局:負責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資訊。

縣農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林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財政局: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審覈、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縣交通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相關飲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並協助做好飲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電業局: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資訊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

縣電信局:負責保證應急通訊系統的正常執行,確保通信和資訊傳輸的暢通。

縣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縣的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預報、預警以及公衆資訊的引導、傳播工作。

事件發生單位: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啓動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並配合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

3 預警

3.l 資訊監測和報告

(1)環保、水務、氣象等部門應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資訊監測網絡,實施資訊監測與報告制度。各網絡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市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資訊的收集、分析與報告。

(2)環保、水務、氣象等部門監測機構的預警資訊,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接收和評估,並視情上報辦公室。

(3)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資訊後,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資訊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資訊報告給指揮部,由指揮部進行確認後,做出與預警資訊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2 預防工作

預防工作應當堅持着眼於應對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透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採取的措施爲:

(1)把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環保部門應着手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規劃研究,住建部門應組織開展飲用水供給保障研究,並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絡建設,提高防範意識,做好應對可能產生的危機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各相關部門聯合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資訊監測網絡,透過現代化的監測、監控手段開展相關水文、水質和氣象等各類參數的日常監測工作,利用地理資訊系統等先進的表徵手段切實做好資訊監測與報告工作。

(3)摸清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污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查實的違法行爲從嚴從重處理。

(6)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污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內水體污染的排污行爲。

(7)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按規定程序實施地下水補充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3.3 事件資訊發佈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安全事件的預警分爲四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爲I級(特別重大,紅色)、II級(重大,橙色)、III級(較大,黃色)和IV級(一般,藍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預警資訊由指揮部統一發布。

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透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資訊網絡、報警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 預警措施

在發佈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啓動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4)指令啓動工程預警調度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自來水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羣衆儲備飲用水。

(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4 應急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採取相應措施:

4.1 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值班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同時予以覈實。立即向辦公室報告。對較大級以上突發事件,由辦公室向指揮部和上級機關報告,同時通知下游相關各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於及時減小受害範圍。縣環保、水務等部門分別啓動各自的應急預案。

4.2 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後,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部門,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4.3 現場控制

現場由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4.4 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後,衛生部門應首先組織人員救治傷病員。

(2)環保部門應進一步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佈、疾病的分佈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

(3)根據以下幾種污染特點,確定污染種類:①化學性污染:工業爲主的污染如造紙、化工企業等集中排污,冶煉廢渣浸泡後突發排放;農業污染爲主的如突發農藥沉船造成的河水污染,農田施農藥後經暴雨沖洗入河道污染。化學性污染健康危害多爲急性化學性中毒。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污染爲主的污染和醫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爲急性腸道傳染病;③化學性與生物性混合污染:健康危害同時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的傳染病等。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點及有關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對首發病例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橫斷面和回顧性流行病學調查,尋求因果關係;根據水源水系尋找、排查污染源,根據原料、生產工藝和排污成份尋找可疑污染物,並估算排污量;開展環境監察。現場監察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聯合當地環境監察人員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流域、地形)做初步調查;照相、攝像、錄音,做好監督文書有關記錄。

(5)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採集水(包括污染水體和出廠水、末梢水等)、底質、土,必要時採集蔬菜樣品等進行可疑污染物成份的檢測,並根據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積)計算可能污染的範圍,在污染源下游和飲用水源附近設點,同時在上游設對照點進行監測;生物材料監測,對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發等進行有關可疑污染物監測;有關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檢測;必要的急性毒性試驗。同時調查飲水、飲食情況,採集直接飲用的缸水、開水、食物等相關樣品進行檢測。

(6)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調查分析結論應包括:該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4.5情況上報

現場調處人員將調查情況及擬採取措施報告指揮部,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指揮部負責報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指揮部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4.6應急救援

(1)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進行隔離。

(2)採取控制措施。縣水務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啓用備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羣、保護高危人羣等措施,保護公衆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環保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業停產、減產、限產,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撈、吸附污染物等。供水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開關相應閘口,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從上游緊急調用水源,稀釋污染,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採取保護措施,如加入藥水中和、淨化污染,加大處理工藝,提高污染處理能力,如水廠加大或減少投氯量和淨水劑用量,用活性炭處理過高的有機污染物等。

(3)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加密監測頻次,降低儀器檢出限,提高檢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

(4)加強水源保護。

(5)觀察水生動植物和農作物死亡情況。

4.7 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發佈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提出現場劃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的建議,向指揮部報告後發佈警報決定。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佈污染事故消息。

4.8 污染跟蹤

相關部門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4.9 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4.10 行政處罰

環保、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對突發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爲依法進行處罰。

5 應急的終止

5.l 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飲用本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衆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己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由辦公室報請指揮部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指揮部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6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應急終止後,各級人民政府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爲止;組織專業隊伍對事件發生地現場清理及污染物進行處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建議,並組織實施。

6.2後評估

應急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相關部門及時查找事件原因,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裝備和物資貯備

根據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

(1)配置技術先進的預警監測、監控設備。透過自動監測系統、遠距離視頻監控系統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質、氣象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控。

(2)建立快速反應的資訊溝通和指揮平臺,保證預警資訊暢通。

(3)貯備足夠的應急處置所需物品,做好自來水深度處理的物質準備工作。

7.2 應急隊伍建設

組建一支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隊伍。成員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

透過講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培訓,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門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增強應急處置的能力。培訓內容主要爲有關法律、法規;各類相關應急預案;應急處置程序及其執行;應急處置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序等。

7.3 通訊與資訊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共資訊網絡,建立完善的資訊處理系統、資訊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7.4 資金保障

用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執行和應急調度、處置,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由財政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5 宣傳與演練

相關部門要透過各種媒體、各種途徑向社會公衆進行廣泛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公衆預防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8 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本預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水環境的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2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切實做好我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簡稱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機制,高效、有序組織預防、控制,提高應對處置能力,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青島市打好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攻堅戰作戰方案》,《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及可能影響青島市跨區(市)的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但尚未實質造成取水中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各區(市)政府應參照本預案針對轄區飲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省定貧困村飲用水水源地,編制相應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納入轄區應急體系管理。

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水源地取水中斷等情形,符合《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相關事件分級的,應直接啓動《青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遊連接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範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範圍。

1.4 預案銜接

1.4.1本預案是《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各區(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各轄區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的專項預案。當跨區(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相關區(市)應先期啓動轄區應急預案。

1.4.2當發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本預案與相關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啓動。

1.4.3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本預案與相關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啓動。

1.4.4當本市界外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到本市飲用水水源地時,本預案與區(市)相關預案視情啓動。

1.5 工作原則

以人爲本,預防爲主。做好安全隱患排查,防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體系,提高突發事件防範和處置能力。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級政府作用,分級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上下聯動的應急處置體系,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屬地爲主,先期處置。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區(市)政府負責本轄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發生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的突發環境事件時,均應進行先期處置。

平戰結合,注重實效。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風險源資訊庫、應急專家庫和應急物資儲備庫,充分利用應急資源,加強應急培訓,定期進行演練,落實保障措施,提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和水平。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成立青島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島銀保監局、省調水工程執行維護中心青島分中心、青島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職責詳見附件。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 區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區(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先期處置、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

2.3 現場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當資訊研判和會商判斷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市指揮部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現場總指揮,原則上可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或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

現場應急指揮部視情成立若干應急工作組,並建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執行工作制度,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

綜合協調組: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事發地區(市)政府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資訊彙總、資料管理、搶險救援證件印製發放、與上級工作組協調聯絡等工作。

應急處置組:市應急局牽頭,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及社會救援隊伍組成。負責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負責現場污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污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態惡化。

應急監測組: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由市水務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事發地區(市)政府組成。負責制定應急監測方案;負責在污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定斷面進行應急監測;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質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確定污染程度、範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事件調查組:市生態環境局牽頭,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市水務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應急局組成。負責深入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評估事件影響,提出防範意見。

應急供水保障組:市水務管理局牽頭,由青島水務集團、省調水工程執行維護中心青島分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事發地區(市)政府組成。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負責指導供水單位啓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應急供水車等,保障居民用水。

應急保障組:事發地區(市)政府牽頭,由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組成。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調配應急物資,協調運輸車輛;提供應急救援資金;爲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防護等工具器材。

應急專家組:由水源地管理、水體修復、環境保護和飲水衛生安全等方面專家組成,爲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援。根據各單位上報和現場收集掌握的資訊,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和發展趨勢、污染區劃定等進行評估研判,向市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視情向社會公衆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區(市)政府參與。負責做好傷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區(市)政府參與。負責事發地周邊安全警戒,維護事發地現場治安秩序,協助事發地區(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疏散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的人員;維護事發地現場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依法查處公安機關管轄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身份覈查、驗證。

新聞宣傳組:事發區(市)政府或市指揮部確定牽頭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市委網信辦組成。負責研究制定新聞發佈方案,協調新聞報道,赴現場媒體記者的接待、管理,網絡資訊引導,公衆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相應調整。

3.預警和資訊報告

3.1 資訊收集和研判

3.1.1資訊收集。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透過流域、水源地水質監督性監測、在線監測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資訊;透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異常排放資訊;透過12345熱線、“兩微一端”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資訊。

(2)市水務管理局負責透過供水單位水質監督性監測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資訊;透過對水庫藻密度變化情況監測,獲取水華事件資訊。

(3)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透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資訊。

(4)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透過水質衛生監督性監測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資訊。

(5)市應急局負責透過危險源的日常監管,獲取危險源異常資訊。

(6)市氣象局負責透過降水量等氣象資訊監控,獲取異常氣象資訊。

(7)市水文局負責透過流域水文資訊監控,獲取異常水文資訊。

(8)水源地所屬區(市)政府部門之間、上下游相鄰行政區域政府之間建立資訊收集和共享渠道,獲取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

3.1.2資訊研判與會商。透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羣衆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部門及區(市)政府,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覈實資訊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資訊,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資訊收集工作。

(3)將有關資訊報告市指揮部。

市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造成超標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2 預警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後,需明確預警級別,發佈預警資訊,並開展預警行動。後續根據事態發展調整預警級別,並在危險解除後,解除預警。

3.2.1預警分級。爲提高效率、簡化程序,根據飲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態緊急程度、採取響應措施以及對取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實際情況,預警級別分爲橙色、紅色兩級。各區(市)非跨行政區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也應分爲橙色、紅色兩級。

當污染物遷移至本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爲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爲橙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爲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取水時,爲紅色預警。

一般發佈橙色預警時,採取預警行動;發佈紅色預警時,在採取預警行動的同時,啓動應急響應措施。

3.2.2預警發佈與預警級別調整。

製作、發佈主體:由事發地區(市)政府會同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製作,報請市指揮部批准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佈,並報市政府和市應急局。區(市)政府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適用範圍內的預警資訊由事發區(市)政府組織製作、發佈。

發佈內容:基本情況、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可能污染後果、警示事項、應採取措施、發佈機關、發佈時間等。

發佈方式: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微博、微信、短信、電子顯示屏等,及時向社會發布應對工作提示。

市指揮部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併發布預警級別,將預警資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3.2.3預警行動。發佈預警後,宣佈進入預警期,開展以下預警行動:

(1)總指揮下達啓動應急預案的命令。

(2)市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應急供水保障組牽頭單位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啓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事發地區(市)政府加強資訊監控,覈實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污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污染物種類和總量、污染擴散範圍等資訊。

(5)應急監測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事發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事發地區(市)政府做好事件資訊上報和通報。

(7)物資保障組牽頭單位組織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8)治安警戒組牽頭單位組織在危險區域設定提示或警告標誌。

(9)必要時,市指揮部及時透過媒體向公衆發佈資訊。

(10)新聞宣傳組牽頭單位組織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

3.2.4預警解除。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者風險已經解除的,發佈預警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佈終止預警,解除已採取措施。

3.3 資訊報告與通報

3.3.1資訊報告。

(1)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隱患後,有關社區、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資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接報電話:市生態環境局值班電話82875110。

(2)發現或得知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事件責任單位、事發地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覈實,將初步情況向市指揮部報告,市指揮部接報並組織調查覈實後,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向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時間最遲不得晚於突發事件發生後1.5小時),並抄報市應急局。

(3)緊急資訊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儘快提供書面終報。報送、報告突發事件資訊,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可主動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覈實並報告相應資訊。

3.3.2資訊通報。對經覈實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接報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導致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給相鄰區域同級生態環境部門,並向本級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政府通報的建議。

各級政府應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政府通報。

3.3.3報告內容與方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爲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發現或得知事件後的首次報告;續報是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的報告,可隨時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事件處理完畢後的報告。

初報應報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分佈示意圖。

續報應在初報基礎上,報告事件及有關處置措施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事件資訊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麪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透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報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4.事態研判

發佈預警後,各應急工作組應跟蹤開展事態研判。

4.1 橙色預警研判

發佈橙色預警後,事態研判應包括以下內容:

4.1.1污染物進入水體數量及種類性質;

4.1.2距離水源地取水口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1.3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4.2 紅色預警研判

發佈紅色預警後,事態研判應包括以下內容:

4.2.1污染物進入水體數量及種類性質;

4.2.2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及應急工程情況;

4.2.3事故點下游水系分佈(包括清潔水情況);

4.2.4距離水源地取水口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2.5備用水源地情況;

4.2.6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研判結果作爲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依據。

5.應急響應

5.1 指揮與協調

發佈橙色預警後,市指揮部副總指揮指揮開展預警行動,區(市)政府相關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根據事態研判,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啓動應急響應措施。

發佈紅色預警後,市指揮部總指揮或委派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處置,併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啓動應急響應措施。

5.2 響應措施

5.2.1應急監測。發佈預警後,應急監測組負責開展應急監測。

事件處置初期,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定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並安排人員對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效果等,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並向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應急監測方案包括依據的技術規範、實施人員、布點原則、採樣頻次和注意事項、監測結果記錄和報告方式等。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峯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透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徵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1)監測範圍。包括污染範圍,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監測區域。

(2)監測布點和頻次。以事件發生地點爲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定監測點位(斷面)。採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爲1小時)同步採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①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範圍,需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3)現場採樣。制定採樣計劃和準備採樣器材。採樣量需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需要。採樣頻次需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透過現場資訊收集、資訊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監測項目需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爲後期損害評估提供資料。

(5)分析方法。優先選用污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當不具備快速監測條件、監測技術或需對污染程度、污染範圍進行精確判斷時,應儘快送至實驗室內進行分析檢測。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範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採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採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需有質量控制措施,並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覈。

5.2.2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1)明確排查對象。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局等相關責任部門開展溯源分析,根據特徵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①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②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執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③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執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安全防護、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④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製造相關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⑤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洗艙基地、油氣管線、石油加工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⑥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採礦及選礦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2)切斷污染源。根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人力物力,由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迅速採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措施。

①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採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導流、疏浚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啓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定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污染物。

③啓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④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打撈、吸附、攔截及處置。

5.2.3先期處置。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後,事發水源地及其轄區的相關應急預案要先行啓動,水源地管理機構及事發地區(市)政府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行處置,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吸附、稀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加強對現場監視、控制,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5.2.4現場處置。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性質、污染物特性、波及範圍、受影響人員分佈等,組織有關部門、環境應急專家組、責任單位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後實施。污染處置措施如下:

(1)水體內污染物治理及總量、濃度削減,一般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澱等化學方法,利用溼地生物羣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2)利用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啓用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透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透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衝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污染物濃度,爲應急處置爭取時間。

(3)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髮生區域,採取使用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採用生態調水方式,透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適用於處理不同超標項目的推薦技術超標項目推薦技術濁度快速砂濾池、絮凝、沉澱、過濾色度快速砂濾池、絮凝;活性碳吸附;化學氧化預處理:臭氧、氯、高錳酸鉀、二氧化氯嗅味化學氧化預處理:臭氧、氯、高錳酸鉀、二氧化氯、活性碳氟化物吸附法:氧化鋁、磷酸二鈣;混凝沉澱法:硫酸鋁、聚合氯化鋁;離子交換法;電滲析法氨氮化學氧化預處理:氯、高錳酸鉀;深度處理:臭氧-生物活性碳鐵、錳錳砂;化學氧化預處理:氯、高錳酸鉀;深度處理:臭氧-生物活性碳揮發性有機物生物活性碳吸附三氯甲烷和腐殖酸前驅物的去除:強化混凝、粒狀活性碳、生物活性碳;氯化副產物的去除:粒狀活性碳有機化合物生物活性碳、膜處理細菌和病毒過濾(部分去除);消毒處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處理、紫外消毒汞、鉻等部分重金屬

(應急狀態)氧化法:高錳酸鉀;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藻類及藻毒素化學氧化預處理:除藻劑法、高錳酸鉀、氯;微濾法;氣浮法;臭氧氧化法5.2.5供水安全保障。建立向供水單位通報應急監測資訊制度,並在啓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

供水單位根據污染物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採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改路供水或啓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發動羣衆儲備飲用水,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

供水系統按照應急預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將受污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對技術可控的水體污染實行二級或三級強化處理手段;動員用水量大生產企業,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消耗,優先滿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採取保護措施。

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跨流域調水、加大自備取水、對用水大戶實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啓用。按照分級處置、就近調用原則,啓用應急儲備救援物資和設備、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徵收、徵用急需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提供應急物資。各水源地管理機構應加強以下應急物資儲備: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油氈、圍油欄、築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運和攔截的裝備和設施,如格柵、清運車、臨時設定的導流槽等。

(5)針對水華災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產生條件、清除藻類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增氧機、除草船等。

(6)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5.2.7輿情監測與資訊發佈。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原則,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第一時間透過微信、微博、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後發佈初步覈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衆安全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市指揮部負責事件資訊發佈,發佈形式按照《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執行。事發地區(市)政府、市指揮部要組織做好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及時迴應社會關切。

5.3 響應終止

5.3.1終止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1)已成功圍堵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的污染物,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的;

(2)已成功攔截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範圍的污染團,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的;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的。

5.3.2終止程序。

(1)現場應急指揮部上報市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2)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響應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後,市指揮部組成部門應根據市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6.後期工作

6.1 後期防控

應急響應終止後,事發地區(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後期防控工作。針對泄漏的油品、化學品進行回收;進行後期污染監測和治理,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後期效應,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清除導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區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後,對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等。

6.2 事件調查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指揮部會同事發地區(市)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事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並於應急響應終止後1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

6.3 損害評估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爲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費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6.4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市)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風險源整改和污染場地修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安置等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解決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應急保障

7.1 通訊與資訊保障

充分發揮“12345”環境舉報電話和應急指揮平臺作用,做好系統執行維護,確保資訊暢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至少要保證1部專用值班電話,並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通信暢通。

7.2 應急隊伍保障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規定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鼓勵環境風險企業間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鼓勵發展和引進特種專業救援隊伍。鼓勵發展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

應急隊伍每年至少培訓1次,包括資訊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科目。

7.3 應急資源保障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在現有裝備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設備。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施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數據庫和應急物資儲備庫,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絡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需要。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可能途經的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區域加強活性碳等應急物資儲備,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及時供應。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有機結合。環境風險企業要配置環境應急設施、設備,儲備相應的環境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資源需存放規範,並進行定期養護和更新,同時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範、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使用應急資源。加強事件應急資源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7.4 經費保障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費用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由市、區(市)政府分級負擔。市、區(市)政府審計、財政及資金使用部門要加強對應急保障資金使用和效果的審計、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體系。

7.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門要根據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闢高速公路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順利開展,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交通設施受損時,公安、交通、建設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確保運輸安全。

7.6 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應急指揮體系,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上下聯通的應急指揮平臺,滿足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資訊彙總與發佈、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等。

7.7 應急車輛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應急車輛保障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應配備環境應急指揮車和環境應急監測車,確保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生態環境工作人員能第一時間趕赴事件現場。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和具有一定供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的飲用水水源。

風險源:對水源地環境安全造成威脅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來源,包括固定風險源、流動風險源、非點源。

固定源:即固定風險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可能因突發污染事件對水源地造成嚴重環境危害的固定風險源,包括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石油化工企業及運輸石化、化工產品的管線、污(廢)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危險品倉庫、裝卸碼頭等。

流動源:即流動風險源,亦爲流動污染源,指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及其他影響飲用水安全物質的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

8.2 預案解釋權歸屬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演練和修訂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圍繞情景模擬構建針對性演練方案、演練腳本,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量化指標評估。對本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實戰演練、2次桌面推演,區(市)政府及環境風險企業要積極配合應急演練。

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執行、資訊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演練結束後,應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並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

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和演練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應急處置和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持續改進。

8.4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青島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