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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法之地位看知識產權編在民法典中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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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法之地位看知識產權編在民法典中的構建
[提要]

  知識產權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即它是否爲一個獨立的法律部分或是否回類於某一法律部分。從世界範圍來看,知識產權法基本上屬於民法範疇,且多采取單行法的立法體例。在傳統意義上而言,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的回屬及利用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當代學界多將物之概念擴及到無形之力及具有獨立價值且能爲人類所利用的特定空間),而知識產權法則是規制無形財產權的特有法律,兩者各司其職,並且知識產權法與物權法的珠聯璧合使得整個財產法體系更爲完備。民法典的'制定已經被立法機關提上了日程,其中關於知識產權法是否編進民法典中產生了兩派觀點,既肯定應將知識產權法編進民法典中和以爲應將知識產權法採取單行法的立法模式。知識產權的完備立法並非是終縱目的,知識產權立國才應該是整個國家、立法者,以及全體國民往追求的至上取向。筆者將從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出發來探討知識產權應如何在我國民法典中進行構建,並就知識產權與物權的關係,以及對知識產權立國的有關闡述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私權,物權,民法典

  引言

  大陸法系之民法,以成文民法典爲其標誌。自清末時起,我國一直依循大陸法的立法模式,在建設有中國特色主義的今天,最引人關注的法律熱門當屬民法典的制定了。在民法典起草的過程中,有諸多題目引起了專家學者的激烈爭論,知識產權法如何在民法典中構建,便是爭論最爲激烈的熱門之一。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