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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對帳,不可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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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會計對帳,不可小覷

對帳是工作的基礎,各單位都有自己的一些對帳,但一般比較簡單,有侷限性。筆者根據實踐經驗歸納摸索出了一些方法原則,認爲正確有效的對帳工作實際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方法,它對會計覈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幫助企業有效避免資產流失。同時,在分工細緻的大中型企業裏,它可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掌握公司會計事項,提高業務能力。

對帳就是覈對帳目,一般包括帳證覈對,帳帳覈對,帳實覈對,它是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之一,是對會計覈算所作的一種檢查驗證性工作。也許正是由於它屬於會計基礎工作的範疇,是會計工作人員應掌握的基本功,企業一般對其重要作用重視不足,企業通常僅對存貨、固定資產、銀行存款及往來科目對帳,且在對帳方法上一般也無“一定之規”,主要靠會計人員自行掌握,實踐中往往由於對帳方面的疏漏,或根本未對帳,而沒有能及時發現某些帳務處理甚至是舞弊行爲,使會計報表失真。

筆者根據過往的實踐經驗認爲,正確有效的對帳工作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方法,它對企業會計覈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幫助企業有效避免資產流失。同時,在分工細緻的大中型企業裏,它可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掌握公司會計事項,提高業務能力。

一、現行法規對會計對帳工作的主要要求

現行會計法規中關於對帳工作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這兩個法規中。《會計法》的第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三條都對帳目覈對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覈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現行會計法規標準在會計對帳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1、 對帳範圍方面的侷限性

會計法規強調了會計主體要定期對資產負債表中的會計科目(以下簡稱資產負債表類科目)進行對帳,如銀行存款,往來科目,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科目,但對損益表中的收入和費用成本等科目沒有作明確的要求,也就是說對“淨利潤”——企業當期經營成果的最終數量表現形式之一,並沒有明確要求進行帳目覈對,雖然我們可以講企業的簿記方式是複式記帳,透過對資產負債表科目的對帳可以同時發現相對應的損益科目的差異(只有當其對應科目爲損益科目時),但筆者認爲由於對帳時所處的角度不一樣,有可能會忽略一些重要線索或問題。此外減值備抵事項及銷售收入等科目無法藉助資產負債表科目的對帳來檢查其正確性,因此法規在對帳範圍的要求上還存在着侷限性。

2、 委派會計人員對帳時沒有考慮到相互牽涉的機制

會計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爲了提高會計資訊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因此對帳其實也是內部控制的一種方式,但即使是集中反映內部控制制度的法規——《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及其已頒發的10個詳細規範中,對帳目覈對的要求也不夠清晰。例如關於對銀行存款的對帳要求,《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第十九條規定“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覈對銀行帳戶,每月至少覈對一次”,雖然該條款進一步明確了要對銀行存款帳戶的對帳具體要求,但卻沒有明確指出出納工作和編制銀行對帳表是不相容的工作,這兩項工作不能夠由一人承擔。在現實工作中很多企業認爲出納對銀行帳目的進出比較清楚,由出納對帳“省事”、“順理成章”,即使明知是二者是不相容的工作,也委派出納編制銀行對帳表,這也就不難解釋在有些案例中,極個別出納在會計的眼皮底下挪用侵吞公款而沒有被很快發現的現象了。同樣在實踐中,往來科目的對帳一般也是由往來帳會計來完成,缺乏相互牽制的機制,爲錯漏和舞弊提供了孳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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