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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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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
人類在不知不覺中,進入了資訊時代,Internet運用的普及使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傳送變得十分容易和快捷,從而使電子商務這一無紙貿易形式得到了飛速發展。全球範圍內,歐美國家,以及新加坡、韓國、日本等亞洲國家在利用網絡進行交易方面已先行一步,我國也正在推廣和普及電子商務的運用。據權威(1DC)預測,三年內,亞太地區電子商務的收入,將從1995年的6千萬人民幣猛增至1千多億人民幣,可見,網絡市場將是未來的主流市場。

  衆所周知,Internet網絡是全球共享的資訊高速公路,它使全世界範圍內互不相識的人們可以運用計算機進行交往,甚至達成交易。正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人們可能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即以爲電子交易僅僅依靠交易雙方當事人便能完成。而事實上,網絡貿易的正常進行還需要一個第三者-網絡服務商。

  本文擬從網絡服務商的工作性質來加深對網絡服務商的認識,確定其概念、法律地位和他們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旨在進一步闡明網絡服務商的獨特地位,並據此加強對其應有的管理,以保障電子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

  一、網絡服務商的含義和主要任務

  網絡服務商(1SP,InternetServiceRovider),是指爲網絡用戶從事發布資訊、網絡貿易、網上洽談等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的人。一般來講,網絡服務商是一個擁有電腦專家的專門性企業,它透過租用與Internet網絡聯接的國際線路保持與全球資訊高速公路全天候的道路通暢,同時爲用戶進入網絡提供多種聯接方式和聯網軟件,如電子郵件、撥號帳號、SLIP/PPP帳號、NewsReader、Lynx等,用戶撥打電話進入ISP的主服務器,再透過聯網中繼線進入Internet網絡,與網絡上的任何人共享資訊、數據及商業機會,ISP則根據用戶使用時間和用途收取一定的使用費。

  從技術角度判別ISP服務水平的好壞主要依靠下列因素:

  1.與Internet聯接的速率,速率越高,上網速度越快;

  2.聯接方式的'類型,種類越多,服務水平越高,如只能提供電子郵件,則表示該ISP的服務能力遠遠不夠;

  3.聯網中繼線數量,如果數量過少,用戶同時進入網絡的能力將受到極大的影響;

  4.收費情況,這將直接影響用戶的交易成本;

  5.安全係數,目前這一因素已成爲吸引用戶進行網絡交易的重要條件。ISP使用何種操作系統,其安全性如何?ISP怎樣管理和保護好自己的系統,對於用戶和ISP自身都是至關重要的。

  目前我國已有不少企業涉足網絡服務這一資訊產業,比較有影響的ISP有中國電信(ChinaNet)、瀛海威等等。雖然我國在網絡技術的運用方面與國際最新水平差距並不是很大?但我國ISP的發展及其服務能力仍落後於國際水平。目前國際上已有約100萬臺服務器,預計到本世紀末將超過1億臺。由此可見,在未來社會中,網絡服務商將形成資訊產業的中堅力量。

  國外最早爲商業提供服務的ISP是美國的GeneralAtomics、PerformanceSystemsInternational和UunetTechnologies三家公司,他們於1991年組成了“商用Internet協會”,從此開了ISP爲電子商務提供服務的先河。

  今天,ISP在商務活動中主要具有下列作用:

  1.管理網絡,幫助用戶能夠便捷地使用網絡。

  2.爲用戶發佈資訊,刊登並傳送廣告。

  3.爲用戶訂立電子合同提供磋商和交易的場所。

  4.準確記錄網絡使用過程,對網絡資訊進行備份,以便在網絡交易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1996年5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會議透過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草案》正式規定:“如法律要求資訊須採用書面,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美國法院對科林斯藥品商訴李德爾實驗室一案的判決,也間接說明網絡所記載的當事人行爲對電子合同的成立具有直接證明作用。據此可見,可供下載的網絡紀錄已成爲證明網絡交易真實情況的法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