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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監理工程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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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助理監理工程師資格證的時候我們應該要怎麼編寫相關的論文呢?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助理監理工程師論文,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助理監理工程師論文

  助理監理工程師論文【1】

1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的實現

1.1 安全管理是系統工程

施工單位從最基層的操作工人,到班組、部門, 再到公司領導, 縱向有多層、橫向有多重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網絡。在這樣的系統中, 差錯和失誤是可以在內部消除和克服的。操作工人的人爲差錯失誤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差錯失誤首先要透過班組自檢、專職人員的檢驗,並且在工程交付之前一再受到考驗。如果發現問題, 施工單位可以透過整改、返工、報廢等措施, 將差錯或失誤克服或消除,使每一層次不讓差錯、失誤向下傳遞。每個子系統都與相鄰系統互相制約, 從而保證將各種差錯、失誤消除在系統之內。

1.2 系統的構成

第一,有組織機構。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必然有若干互相平行的子系統(部門) ,每個子系統又由多個管理層次組成,這樣就構成了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系統。第二,有必要的人員,各部門、各層次都配備有法定資格的人員。第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儘可能先進的器具設備。這個制度就是事先儘可能把工作中可能發生的情況作爲假設前提,作出處理預案,並對後果和責任作出設定。同時,要儘可能採用最先進的手段,實現程序化、遠程化、資訊化、無人化管理。

1.3 系統的執行

管理系統不是一種擺設,而是能夠實際執行併產生效果的控制系統。如果這個系統是完善和正常有效運轉的,那麼在實施過程中將可以預見的情況和問題都在系統執行中加以解決和克服。一個好的施工企業經理或總工,可能要管理多個工程項目,他應當能夠有從工地脫身的時間,而不需要到處救火;晚上也能夠安心地回家睡覺。因爲他知道自己的管理系統在正常有效地運轉,除非有事先沒有預料到的特殊情況,否則是不會有大問題出現的。

1.4 人員的作用

一個好的施工單位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 他的能力應當表現在組織機構設定的合理完善上、人員使用得當上、管理制度的預見性和超前意識上,以及先進管理手段的掌握運用上。從而透過管理系統在整體上控制住局面, 而不是侷限在具體、局部支節的問題上。

2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

2.1 我國的法律和合同範本中的規定

《建築法》中沒有直接涉及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的職責,只是規定“工程監理人員認爲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第32 條)。這當中隱含着監理工程師應瞭解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中有關安全的規定,並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有權要求承包商改正。

2.2 國際上權威性行業組織範本中的論述

FIDIC《新紅皮書》內關於“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中規定:“業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校覈、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辦的責任”(第3.1 款)。

2.3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

2.3.1 對監理工程師的地位與作用的理解

在合同條件中,監理工程師這一角色在國外一般叫諮詢工程師或建築師。監理工程師一般指一個實體公司,或是指個人,我國的“總監理工程師”即是由監理公司指派的在工程項目上的總代表,履行相當於FIDIC 和ICE 合同條件中的“工程師”或AIA 合同條件中的“建築師”的職責和行使相應的權力。監理工程師是受僱於業主,按照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範圍,以及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行使合同中賦予的權力,爲業主進行項目管理。監理工程師屬於業主的人員, 不是獨立的第三方,他無權更改合同,也無權解除業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的義務或責任。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的實施,以使業主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得到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同時協助業主控制投資。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商的施工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而不宜對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各類臨時工程的修建和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具體指揮和干預。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商的工作計劃拖延或施工措施不當,將影響到工程質量時,他可以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但這是爲了業主的利益,具體的改進措施應該由承包商來決定和負責。如果工程師由於瀆職或未盡到其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從而給業主造成了損失,他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以監理合同中的約定爲限。在國外,這種賠償一般均透過職業責任保險來解決。

2.3.2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

爲了保證工程的進度和質量,監理工程師也應該關心工程的安全生產。根據業主的要求和合同中的規定, 他可以審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設計方案,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監管機制,關心工程和人身保險, 對工地的安全設施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承包商發出警告,當遇到緊急情況時監理工程師有權下令停工。監理工程師也有權向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告。但這僅僅是提出意見和建議,安全責任仍應由承包商承擔。

2.3.3 工程師對安全生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131 條)。在下面一些特殊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對安全生產承擔法律責任:

(1)《建築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9 條)。

(2)《建築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爲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35條)。由於上述情況引發安全事故的,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3)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工程進行認真驗收,從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監理工程師存在不正當行爲,批准不合格的分包商進場施工, 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

(5)監理工程師存在不正當行爲,與供貨商勾結, 批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設備,從而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3 監理和安全管理的關係

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 是一項專業性很強、涉及面很廣的工作。而《建築法》第45 條對安全管理的責任已經規定得很明確, 監理單位既沒有施工單位那樣完備的管理系統, 又沒有法律賦予的義務,因此監理對於安全管理不應當有直接管理的權力和責任。這表明,監理是間接管理, 是透過對施工單位管理系統的監控, 來實現對工程目標的控制。如果沒有施工單位, 或施工單位沒有自己的管理系統, 監理就失去了對象。施工單位管理系統如不完善不健全, 勢必直接威脅到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這正是監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監理對此沒有發現、沒有警告、沒有依法制止, 那就是失職。

  助理監理工程師論文【2】

摘要:監理工程師投保 職業責任 保險是一項國際慣例,在我國推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介紹了我國 目前 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 發展 狀況,提出了在我國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對策。

關鍵字:監理工程師責任保險

一、前言

隨着我國市場 經濟 的不斷完善,人們 法律 意識的提高,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以及造價等 問題 和 社會 公衆的切身利益越來越密切,可以說,現階段建設監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但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時可能面對的風險也逐步凸現出來,對此,人們的認識是非常不夠的。我們一方面要繼續推動監理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視監理工程師職業風險的防範。筆者認爲,逐步推行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將有利於我國建設監理事業保持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

我國的職業責任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目前僅在個別經濟較發達地區開辦了一些職業責任保險,主要包括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會計 師職業責任保險、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設計職業責任保險。 中國 首份監理責任保險於2002年在上海誕生,上海外建建設諮詢監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萬元的監理責任保險。但上述職業責任保險尚處於試辦階段,遠未形成規模。與其他險種相比,職業責任保險從總體上仍然是最爲滯後的保險業務。

縱觀幾年的發展 歷史 ,我國專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

(1)業務量極其狹小,與巨大的職業責任保險潛在市場不相適應。雖然我國的職業責任風險大量存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職業責任保險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處於低迷狀態,難以滿足社會各界的需要。

(2)發展不穩定,無 規律 可循。職業責任保險自從在我國起步以來,一直在低谷中徘徊,保費收人等指標不是平穩地上升,而是上下波動,起伏不定,爲保險人 分析 評估該險種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保險人目前在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控制上找不到規律,無法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職業責任保險承保辦法以及其他實務操作規範,不能像其他險種那樣放手經營。

(3)風險巨大,效益不佳。尤其是近幾年,國內職業責任保險暴露出高風險的性質,賠付率居高不下,個別年景賠付率甚至超過1000l0,保險人幾乎無利可圖。爲此,很多地區對這一險種望而卻步,不敢問津,有限的幾個地區開辦這項業務,也是本着極其謹慎小l:的態度。

上述特點,也可以說是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

(1)我國目前缺乏完備的法律制度,還沒有足夠的能夠作爲職業責任保險開辦依據的各種職業責任賠償條例。職業技術責任事故的處理,需要各種具體的法律依據。在我國,職業責任糾紛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則》的損害賠償原則來解決,各種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還很少。具體到建設工程監理,到目前爲止,我國僅有《建築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限的幾個法規條例對監理單位的損害賠償作了規定,但卻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且賠償數額相對較小,致使監理單位風險意識薄弱。其他行業也類似。這就使職業責任保險缺乏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依據,從而無法大規模開展。

(2)缺少權威的鑑定機構來明確判斷職業責任歸屬,對職業責任糾紛進行仲裁。由於職業責任與專業技術有關,保險人不可能對各行各業所特有的專業知識像專家那樣深人掌握,一旦發生事故,對於是否屬於職業責任,是否應該賠償損失,僅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難判斷的。因此,必須有權威性的責任事故鑑定機構充當職業責任者與受害者及保險人之間的仲裁人,對責任事故做出 科學 的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歸屬,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從而有利於專業責任保險的發展。

(3)保險公司缺乏經營職業責任保險的經驗,無法爲投保人提供相關服務。 目前 我國的大多數保險公司由於既懂保險又懂專業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難以爲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風險防範服務。而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保險服務的做法,也極易引起投保人的牴觸情緒。即使在法規、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後,如果不盡早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能力,將阻礙職業責任保險的順利實施。

因此,受上述條件的制約,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 發展 緩慢,步履維艱。

三、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對策

1.完善相關法規和合同條件

監理工程師責任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確、完善,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能否有效推行的關鍵。《建築法》規定了監理責任賠償制度,這是實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基礎。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建立 內容 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與之配套。此外,與FIDIC條件相比,我國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沒有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做出規定,對其中涉及監理工程師賠償責任的條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釋,使得我國現有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過小,不足以補償由於監理工程師的失誤所造成的業主和第三方的損失。應參照FIDIC合同條件,在監理合同中加入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專項條款,使職業責任保險真正爲業主和工程監理單位所重視,全面提高監理單位的質量意識、風險意識。

2.監理工程師的職業責任保險宜採取強制保險的形式。

這是因爲:第一,從保險原理 分析 ,責任保險的基本 社會 目標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以自願保險方式開展,則工程監理單位有可能不願投保,保險人則有可能拒絕承保。這樣,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將會降低。第二,從社會現實分析,我國公民的 法律 意識和保險意識還不強,監理工程師制度的建設還處於初級階段,規範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行爲,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賠償制度還有許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貫徹落實。鑑於這些情況,只有實施強制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才能確保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才能促進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無強制保險的情況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傾向性的政策,來推動工程監理單位投保的積極性。在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鑑。《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中享有優先中標權。建設工程監理評標方案應當有體現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優先中標權的內容。

3.建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歸屬鑑定機構。

在發生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時,由何種機構判斷責任歸屬,是實施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必須解決的重要 問題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服務專業性極強,保險人以及一般仲裁機構不可能對複雜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做出權威判斷。目前,能夠成爲我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歸屬判斷的權威機構有兩種:一是人民法院,這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透過訴訟程序解決時的責任認定機構;二是由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的專家組成的鑑定機構,這是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透過非訴訟程序解決時的責任認定機構。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索賠糾紛案件經上述權威機構認定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實施理賠工作。

4.提高保險公司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在建設工程方面開發的險種單一,保險費偏高,服務質量較差,專業人才缺乏,這與我國推廣工程保險制度的要求相去甚遠,也難以適應加入WTO後面臨的國際競爭,必須儘快加以改變。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工程項目風險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險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制度,聯合社會上現有的專業技術人才,爲投保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這不僅是推行監理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國保險公司競爭力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