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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血緣·共有觀-兼論中國人的公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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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血緣·共有觀-兼論中國人的公私觀
   [摘 要] :土地、血緣和共有觀是構成中國傳統的三大基本要素。家國同構"差序格局"的本質應是以大大小小血緣羣體爲核心構成的擬血緣金字塔型網絡,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建立在羣體共有制基礎上的以羣體爲本位的、相對與彈性的公私觀。

    [關鍵詞]:羣體共有制, 家國同構的金字塔社會 中庸

    土地、血緣和共有觀是構成中國傳統社會的三大基本要素。土地是幾千年來中華賴以生存之本;血緣是凝聚中華民族大家庭之根;共有觀則是在前二者的基礎上形成的中國人獨特的生存法則。唯有弄明白這三大基本要素的相互關係,方可搞清楚中國傳統的特質和中國人獨特的公私觀。

    一 共有觀與共有制的形成和發展

    把土地變成可以增殖的商品,是西方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商品的產物,它主要有兩個特點:"第一,在上,它不必與社會的成員或社會組織有任何關聯;第二,它是一種個人的財產,無需牽涉到任何親屬上的關係。"[1]總的說來,西方由於其獨特的,缺乏長足發展的條件,始終無法做到自給自足,迫使他們別無選擇地形成貿易、掠奪、殖民三位一體的獨特生存發展模式,以彌補農業發展的不足,從而不得不打破氏族制度,形成建立在商品經濟和個體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城邦國家。最遲到古希臘時期,隨着商品經濟的發達,便"出現了個人單獨經營的土地耕作,以後不久又出現了個人的土地所有制"[2]( P.110)。但中國卻不僅得天獨厚地具有農業長足發展和自給自足的自然條件,而且具有相對與世隔絕的獨特地理歷史環境,爲農業和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保護。因此,商品經濟一直處於被抑制狀態,古老的氏族制度便得以儲存,無法形成個體私有觀念以及相應的個體私有制度,土地也就不可能成爲自由產業。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共生、共存及共有觀念。

    也就是說,正是由於不同的地理歷史條件,決定了中國和西方以不同的方式和道路邁入文明社會。

    距今1萬年前後,黃河、長江兩大流域的初民,告別了依靠自然界恩賜的生活狀態定居下來,開始了原始農耕生活,從此,他們便一直爲土地之根所羈絆。大致從公元前8500年起,長達數千年溫暖潮溼的全新世大暖期[3]又爲農業的大發展提供了極好的條件。隨之而來的壓力,由於宜農土地遼闊而得到緩解,致使原始血緣氏族以類似細胞分裂的方式,繁衍出許許多多同質的、具有共同血緣的氏族村落,從而也使中國的原始血緣氏族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原始手和商業,也就成爲農耕生產生活的輔助,而沒有向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發展,由此也就形成了中國特有的、以農業爲主體的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生存發展模式。

    然而,自進入約公元前3500年至前2000年的銅石並用時代後,人口增長與環境資源相對枯竭的矛盾終於激化,當同血緣或異血緣的氏族開始發生大規模的邊界糾紛時,所有制觀念才姍姍來遲。但此時形成的所有觀還是建立在原始血緣羣體共有制基礎上的羣體所有觀--誰開墾的土地就歸誰所有;只有同一血緣祖先的人們才能擁有對土地和財富的共有共享權;非我族類,無權涉足。

    隨着生存壓力的進一步激化,以黃河流域爲主的北方各氏族部落,開始了爲保衛或拓展本羣體的生存空間的戰爭,但與西方農耕與遊牧兩種異質文化的大沖突、大動盪相比,中國的戰爭基本上是農耕文化區域內同質文化間的兼併戰爭。而且,由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生產生活方式所能創造的剩餘價值畢竟有限,所以對古代先民而言,土地只是生活生產資料,不可能轉化爲商品。他們不會也不可能爲擴大再生產去掠奪和經營土地,而只能是爲了家族的生存、血脈的繁衍,佔有、使用或開拓土地。因此,以此爲目的的兼併戰爭,不論具體起因或初衷是什麼,其最終的或宏觀的目的,都只能是爭奪祭祀、軍事和農業的宗主權和領導權。戰爭的性質也只能是農耕社會內部透過改變生產關係來提高和解放生產力的內斂性兼併戰爭。加之由於兵農不分,戰爭都是以部落爲單位,在一個強大的部落首領或首領集團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聯合作戰,原來就不多的戰利品也主要歸部落而非個人所有,相應地,對兼併土地和臣服的人口的分封也是以部落爲單位進行的。因此,這種戰爭不僅沒有像西方那樣,生成、強化了個體財產私有觀念,並形成相應的個體私有制度;反倒強化、發展了血緣與擬血緣羣體的共有意識和羣體共有制度。其結果,便是將權力滲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緣的宗族化和異血緣羣體的擬血緣化發展。

    於是,一方面,透過在氏族制度基礎上的兼併戰爭,以最強大的部族爲核心,以血緣的親疏遠近、歸附的早晚或效忠的程度爲分層的標準,使擬血緣的部族聯盟,像滾雪球一樣一層層越滾越大;另一方面,血緣族羣內部的等級越來越森嚴,權力逐漸集中到最有權威的氏族父家長手中。整個社會便以血緣和擬血緣羣體爲單位向金字塔式國家發展,不同地域分散的同質文化亦由此逐漸凝聚成一個整體。

    大約在公元前2800年至前2000年的龍山時代,透過一系列的兼併戰爭,男人們的社會地位有了顯著的提升,以姻親爲紐帶的父系制逐漸取代了以血親爲紐帶的母系制。原先分散而自足的氏族公社,也經歷了蘇秉琦先生指出的古文化、古城和古國三個階段,開始向方國和帝國方向過渡。[4]但透過一系列內斂式兼併戰爭所形成的國家,不是、也不可能是西方式的、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之上的集私爲公的國家,而是、也只能是建立於血緣和擬血緣共有制基礎上的家國同構國家,它的職能自然也就不可能是保護和發展個體私有制,而是保護和發展羣體共有制。即首先是政治權力與權利的按差等共有與分享制度,其次是在政治特權保障下的生活生產資料(土地)的按差等共有共享制度。

    在這種生存發展模式下,那些在兼併戰爭中獲得權勢的家族或擬血緣族羣,所獲得的不是建立在個體私有制基礎上的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建立在羣體共有制基礎上的土地、賦稅與勞役的支配權,即使是號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帝,也不可能有個體土地私有權。作爲血緣與擬血緣羣體的父家長總首領,他代表着血緣和擬血緣羣體的各路祖先,着號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偌大江山。但這江山既不是靠他一人之力打下的,更不可能靠他一人之力來管理,他必須遵循血緣與擬血緣羣體共有制的原則,首先,將政治特權以及相應的經濟利益,按照血緣親疏、軍功大小及其在國家管理中所負的責任輕重,有等差地分配給皇親國戚和擬血緣官吏集團分治與共享。其次,爲保證國家的和勞役供給,他還不得不努力保障他的"子民"得到最起碼的生存和人口繁衍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其子孫後代永享祖宗基業。

    等而下之的、從王公貴胄直至編戶齊民的各級父家長們,所擁有的同樣也只能是按等差分得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尤其是處於金字塔最底層的農民,不僅要爲擬血緣君父交納賦稅,承擔沉重的勞役;爲保住土地--全家人的生存與繁衍的命根子,還必需集中所有家庭或家族成員分工協作,集中全部物力財力統一使用,從而就必需將統籌調配的權力集中於父家長,所謂"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相應地,子婦也就必需"無私蓄,無私藏";另一方面,集財力與權力於一身的父家長,則必須以血緣羣體整體、長遠的利益爲重,對所有家庭或家族成員一視同仁,保證他們的生存需求,讓他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子孫自立門戶時,都能分到大體均等的家產(由此形成約定俗成的諸子均分制),無權像日本那樣,將家產只傳給長子或最有能力的子女,更不用說像西方那樣贈給或傳給血緣羣體以外的人了。

    在這種制度下,甚至連窮人家的也是血緣羣體共有的,父債子還,窮人家的子孫分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