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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與《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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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與《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之比較
[關鍵詞] 制度;適用範圍;期末計價;財務處理;入帳價值;攤銷期限;長期待攤費用;借款費用資本化;外幣業務  [摘 要] 2001年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制度》與1998年財政部頒發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相比較,在許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對新舊制度的比較,有助於更好地理解會計制度的變革,爲建立適合我國保險業的會計準則提供幫助。新舊制度的不同主要體現在適用範圍、資產的期末計價、長期股權的帳務處理、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等方面。  2001年11月財政部頒發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範圍內實施。與1998年財政部頒佈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相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於一體,在對會計處理的規定上有了新的突破,更加註意了金融企業的風險,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雖然財政部規定新制度僅僅在上市的金融企業範圍內實施,而保險公司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也就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必需執行該制度,但財政部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中指出,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新制度。許多股份制保險公司醞釀上市已久,保監會明確表示,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上市融資,保險公司上市應該說並不是遙遠的事情,執行新制度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且準備上市的保險公司需要按照新制度編制與報送相關的財務資料。因而,對新舊保險會計制度進行比較,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會計制度的變革,把握保險會計制度的發展趨向,爲最終建立適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各方需要的會計準則提供一些幫助。爲此,將新制度與舊制度做了一些主要比較。新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與舊制度存在不同:  (一)資產的期末計價  舊制度中資產的期末計價均按實際成本,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可以提取投資風險準備。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於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舊制度中規定,保險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佈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覈算,但對於具體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規範。而隨着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寬,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乃至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都將成爲其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連結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新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成本法和權益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當然這是針對所有的金融企業)。  (三)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新舊制度對於購入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規定相同,而對於另外幾種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爲入帳價值。”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的原價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爲入帳價值。”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爲入帳價值。如果租賃資產佔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小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爲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4.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爲入帳價值。”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新制度規定“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入賬價值。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爲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爲入賬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而新制度根據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採取與捐贈固定資產類似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  7.新制度還規定:“經批准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爲入賬價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爲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佔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這在舊制度中均未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