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淺論環境污染中的損害事實

學問君 人氣:1.23W

摘要:由侵權行爲法的本質和社會功能決定的,侵權行爲之構成,必須以損害事實爲要件。侵權行爲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其補償性,即對受到侵害的權益給予某種適當的補償,使其儘可能恢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因此,侵權行爲法只能要求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而不可能也無必要對未產生任何損害的行爲進行懲罰或要求行爲人賠償。[1]可見,損害事實是任何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因此,在實踐中,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認定侵權行爲能否成立的關鍵。但是損害的內涵和外延隨着社會的發展是不斷變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權領域,也對損害事實進行着修正和發展。傳統侵權法上,一般認爲損害事實包括了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三種,但是在環境侵權領域出現了一種新的損害事實即環境權益損害。

淺論環境污染中的損害事實

關鍵詞:環境污染、損害事實

一、問題的提出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1、案情概要
原告陸耀東因與被告上海永達中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2]發生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陸耀東的居室西側與被告永達公司經營場所的東側相鄰,中間間隔一條寬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永達公司爲給該經營場所東面展廳的外部環境照明,在展廳圍牆邊安裝了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每晚七時至次日晨五時開啓。這些位於陸耀東居室西南一側的路燈,高度與陸耀東居室的陽臺持平,最近處離陸耀東居室20米左右,其間沒有任何物件遮擋。這些路燈開啓後,燈光除能照亮永達公司的經營場所外,還能散射到陸耀東居室及周圍住宅的外牆上,並透過窗戶對居室內造成明顯影響。在陸耀東居室的陽臺上,目視夜間開啓後的路燈燈光,亮度達到刺眼的程度。陸耀東爲此於2004年9月1日提起訴訟後,永達公司已於同年9月3日暫停使用涉案路燈。
2、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的`規定,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路燈燈光當然被涵蓋在其中。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不僅包括那些症狀明顯並可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結果,還包括那些症狀不明顯且暫時無法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結果。光污染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損害,目前已爲公衆普遍認識。夜間,人們通常習慣於在暗光環境下休息。永達公司設定的路燈,其射入周邊居民居室內的外溢光、雜散光,數量足以改變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一般公衆普遍可忍受的範圍,光污染程度較爲明顯。在此情況下,陸耀東訴稱涉案燈光使其難以安睡,爲此出現了失眠、煩躁不安等症狀,這就是涉案燈光對陸耀東的實際損害。被告永達公司開啓的涉案路燈燈光,已對原告陸耀東的正常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損害,構成環境污染。經查,涉案路燈不屬於車站、機場、公路等公共場所爲公衆提供服務而必須設定的照明、裝飾用燈,只是永達公司爲自己公司的經營便利而設定的路燈。永達公司完全有條件以其他形式爲自己經營場所的外部環境提供照明,或者透過採取遮擋等必要的措施來避免自己設定的路燈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永達公司主張的“涉案路燈用於其經營場所的正常環境照明,是經營所需的必要裝置”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爲其侵權行爲的合理免責事由。儘管陸耀東只主張永達公司賠償其損失1元,但因陸耀東不能舉證證明光污染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援。綜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11月1日判決:一、被告永達公司應停止使用其經營場所東面展廳圍牆邊的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排除對原告陸耀東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二、原告陸耀東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3]
(二)本案所涉及的法理問題
本案的關鍵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是否存在環境污染的損害事實,二是被告在本案中應該承擔何種責任。